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完成学校自学考试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3.理论课程均分大于等于65分(免考课程均按65分计分)。
4.学生外语成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
(2)通过《山西省成人教育协会》组织的《山西省成人本科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5.学位仅授予自考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不授范围
1.在自学考试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习期间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3.未通过山西省教育厅毕业审查验印的毕业学生;
4.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本办法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颁布之日开始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解释权归太原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
太原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