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师发〔202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和《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办公室指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授予对象与授予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参加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函授、业余等)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关专业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中的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课程成绩要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其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70分,且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每科课程成绩≥70分。
2.外语成绩要求: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考试成绩合格可不用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直接认定为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三)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
(四)自考本科毕业至申请学位时间超过半年及以上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终审一个月前,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向学生、社会和校外教学点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凡拟申请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学生须通过教学点)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学位评审会议严格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同时上报省学位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申请者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予受理。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 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