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城市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 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和《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川教〔2021〕124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 二)完成成教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中,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外语水平测试需自取得本科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通过学校指定的现有英语课程或获得学校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非英语专业:

1.参加各省(或学生学籍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所属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4.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S)三级笔试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自学考试《大学英语( 二)》统考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6.参加当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

1.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S))四级笔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大学英语A》成绩80分及以上。

3.参加自学考试《英语翻译》四川省统考课程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

外语水平测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四)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六)学位论文符合《绵阳城市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通过再次申请者。

(四)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向所在教学站点、助学中心提交申请,各教学站点、助学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后提交至学校继续教育学院。

(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 各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拟申请学位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审核,并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决议报继续教育学院。

(四)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定决议进行复审;通过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五)校学位办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形式审查。

将审查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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