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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1-02 22:46:00
吉林省教育厅法规处

印发《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教科字〔2012〕4号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

  为贯彻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深入开展“十二五”期间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 [2011]1号),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阚君满、银波

  联系电话:0431-82741626

  电子邮箱:kanjm@126.com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3月22日印发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深入开展“十二五”期间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加强内涵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权威,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 [20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高校担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任务。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立校之本、强校之基、发展之源。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营造优良的高校学风环境,有利于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高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成果丰硕、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了人才和智力支持。同时,在高校教师及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也存在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严重破坏了教书育人的学术风气,影响了学术声誉,污染了学术环境,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已经刻不容缓,必须摆上重要日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实行教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肃认真、科学公正,也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采取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多种措施,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专项教育治理行动,迅速建立起高校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有效改善我省高校学风建设和科研诚信整体状况,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三、完善高校学风建设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

  省教育厅成立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高校学风建设有关政策,指导、检查、督促、推动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与协调高校及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省学位办),负责开展日常工作。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配备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开展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工作。

  四、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一位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承担起学术规范教育、科研诚信宣传、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等工作。省教育厅将学风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高校要树立有利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政绩观,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进学风建设常规化,教育宣传常态化,制度建设科学化,建立起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职能、学术规范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每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与评价,定期开展学风建设自查整改工作。

  五、建立健全学术规范教育制度

  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形成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有机结合的学术监督与核查制约机制。强化广大师生的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先进人物的教育作用,传播专家学者的自律意识和道德养成。按照教育部和中国科协的统一部署,会同省科协继续开展全省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巩固提高工作成果,扩大影响力和受教育面。高校要组织师资力量为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积极开展研究生学术规范宣讲教育。要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的重要学习内容,加强定期考核与评估评价工作。

  六、加强教师科研诚信教育

  高校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推进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的重点,首要任务是提高科研诚信度,列入教师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之中,每年对教师进行一轮科研诚信教育,建立科研诚信个人档案。要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树立高尚情操,坚决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等浮躁风气和不端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教师要以身作则,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与监督引导,用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管理机制

  高校要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充分体现重视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防止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科研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逐步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定期检查、学术成果公示、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和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各项制度,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八、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内容

  本细则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第一,引用、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未注明出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第二,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的原始记录或统计数据;第三,未如实报告个人的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伪造相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第四,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研究成果的署名人;第五,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给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第六,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等违纪舞弊行为;第七,学生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擅自发表或故意隐瞒藏匿集体研究成果;第八,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第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第十,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第十一,利用科研活动、职务便利、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有关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九、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统一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建设委员会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认真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向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省教育厅投诉。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当严格保密,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做出处理决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处理方式主要有: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晋职晋级、停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出于恶意或毫无根据,视情节轻重对其批评教育或警示、处罚,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

  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指导高校深入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投诉,省教育厅加强督察督办和具体指导,公平公正地予以处理。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学术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必须公开事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省教育厅在“吉林教育信息网”上设立“高校学风建设”专栏,高校也要在学校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工作情况和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保留3个月以上)。省教育厅每年开展高校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接受教育部组织的专项巡视。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意见或工作方案,连同学风建设机构人员情况、学术规范相关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学风建设专栏开辟情况以及2011年学风建设报告,于4月15日前将电子文档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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