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眼提高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对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要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统筹,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方式,坚持地方、部门统一组织与事业单位自主组织相结合,防止和解决招聘工作过于分散带来的问题。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较低等级岗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公开招聘,地方事业单位分层级、分类别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同时提出,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自主组织开展公开招聘。
《通知》提出,要严格招聘程序要求,优化岗位条件设置和资格审查工作,增强招聘考试针对性和科学性。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招聘,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合理设置岗位资格条件,明确学科专业等要求,实行应聘人员诚信承诺制度,严格规范进行资格审查。切实提高命题工作质量,严格考场管理,确保面试工作公平公正。
《通知》强调,要严明招聘工作纪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面向特定人员的专项招聘、加分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国家规定的倾斜政策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考试考务费用和支出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
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统筹
(一)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方式,坚持地方、部门统一组织与事业单位自主组织相结合,防止和解决招聘工作过于分散带来的问题,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等岗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公开招聘,统一开展工作方案制定、公告发布、报名、公共笔试等工作。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分层级统一组织,也可以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别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统筹开展招聘工作的研究,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自主组织开展公开招聘。
二、严格招聘程序要求
(四)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招聘。对在高校等场所进行“校园招聘”、“现场招聘”以及按规定采用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的,均应按要求履行招聘方案备案程序,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不得借“人才引进”等名义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搞“绕道进人”。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宜公开的,可不进行公开招聘,但招聘方案须按程序报备。
(五)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优化岗位条件设置和资格审查工作
(六)合理设置岗位资格条件。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综合分析研判岗位职责要求和近几年招聘情况等,明确招聘岗位类别和等级,科学设置学历学位、学科专业、年龄、工作年限等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以及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坚决防止“萝卜招聘”、“因人画像”等问题。
(七)学科专业等要求应当明确、规范。学科专业设置可以参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等提出,也可参照当地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或确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指导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参考目录名称、学科专业(类)名称及代码。留学归国等应聘人员所学学科专业与资格条件要求的学科专业相近但不在选定参考目录的,资格审查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所学课程、研究方向等进行审查,不得以学科专业不在参考目录为由不予通过审查。
(八)实行应聘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不实承诺相关责任。
(九)资格审查应当严格规范。要按照招聘公告明确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公告所列条件的应聘人员原则上都应当允许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不得进行“简历筛选”。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委托考试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进行。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资格审查部门(单位)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原因。资格审查应当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均应取消应聘或者聘用资格。认真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要求在报名时主动报告,其中与领导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要从严审核把关,切实防范“近亲繁殖”问题。
四、增强招聘考试针对性和科学性
(十)切实提高命题工作质量。坚持“干什么、考什么”,严格执行命题工作规则和要求,坚决防止出现试题抄袭拼凑、重复使用等问题。自主命题的,应当抽调熟悉人才测评技术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拟招聘岗位履职要求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命题;委托命题的,应当选择专业水平高、符合保密要求等条件的考试服务机构承担命题工作。从事相关考试培训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近3年内有相关考试培训授课、辅导经历的人员不得参与命题。根据考试难易程度、岗位要求等,合理设定成绩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得进入招聘下一个环节,避免超低分聘用问题。
(十一)确保面试工作公平公正。鼓励建设面试考官库,择优确定理论素养高、熟悉招聘岗位相关业务、具有人才测评相关经验、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面试考官一般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外部邀请考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同一岗位的考生原则上由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有多个考官小组的,应当由考生小组代表抽签选择考官小组,小组内考生抽签选择面试次序。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录音设备,全程记录面试过程。
(十二)严格考场管理。考点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务组织、保密、安全等工作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范作弊行为。加强考务人员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对考试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置、按程序上报。招聘考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
五、严明纪律要求
(十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面向特定人员的专项招聘、加分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国家规定的倾斜政策范围。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现有倾斜政策进行规范,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需报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
(十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收取考试考务费用和支出开展工作所需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记录、共享、查询机制。对于反映公开招聘工作的信访举报等,要按照权限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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