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为管教孩子的偏差,老师因此会被“抓”起来,那么,多数老师只能放弃管教职责。这,将是中国教育最大的悲剧!
近日,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一则案例,遵义的一位班主任老师因劝导学生不听,惩戒学生打了五教鞭,就差点被公安机关拘留。幸运的是,在老师上诉后,最后遵义相关司法部门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界定:老师对学生的惩戒与教育,不具有伤害故意,体罚学生不属于治安处罚范围,属于教育部门的纪律处罚范畴。
此案对于教育惩戒的落实,有着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否则,对于教育惩戒权,多数老师只能放弃,对于教育,将是最大的损害,也是一场悲剧。
根据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信息,故事大概是这样:
2019年11月,遵义一位学生赵某,因收错作业哭泣,班主任韩老师劝导无果,同时联系家长未到,于是要求赵同学站到教室外(显然是不希望影响上课,也是罚站),中间再次叫赵同学回教室上课,赵同学未听从,继续哭泣。课间操,赵同学未参加课间操,继续哭泣,韩老师把赵同学叫回教室劝导,赵同学继续哭泣,于是赵老师用教鞭抽打了赵同学5次。赵同学停止哭泣上课到放学。
其后家长发现孩子受伤,举报到学校,要求开除韩老师,调离教育系统等,未被满足,于是报警。赵同学被认定软组织挫伤,其中2处是脸上,被鉴定为轻微伤。警方最后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500元。期间韩老师多次道歉,地方教育部门也已经给与韩老师处分,包括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
这个案例很经典。一是事由本身不极端,有普遍意义;二是当老师各种劝导说教都没有用时,怎么办?是否可以用惩戒手段?用惩戒手段是必然的,也是法律赋予的,但往往会因此惹祸上身。
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但遗憾的是,多年来,受一些所谓西方先进教育理念的误导,我们的教育中彻底没有了惩戒,只有表扬鼓励,欠缺了批评,尤其是惩戒,甚至鼓吹“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
国家近年开始纠偏,出台相关法规,赋予了老师惩戒学生的基本权力。但很多老师对此颇有疑虑,甚至认为这就是一个陷阱,界限模糊,一旦惩戒孩子,被家长盯上,死缠烂打,仍然逃不脱被处罚甚至被抓起来的风险。
此案就是经典的一例。如果老师因为惩戒学生被捕入狱,谁还敢,还愿意管教学生?还会出于负责任教育孩子的前提下惩戒学生?估计绝大多数老师只能放弃,教育惩戒只能停留在字面上了。
这一判例很明确界定治安管理相关法规不适用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认为是职务行为,只适用教育相关法规,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约束的范畴,对教师惩戒行为给与了最基本的司法保障,也提醒相关部门不要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地拘押惩戒学生的老师。
此案虽然明确给出了司法的基本保障,但仍然没有解除大多数老师的后顾之忧。惩戒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何为过度?这个老师逃过牢狱之灾,但并未逃脱被教育行政部门处分的结果。
目前在教育惩戒权的落实上,相关规定还是过于严苛,比如,“惩戒不是惩罚”,就在理论上好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很难分清。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客观的效果之一就是惩罚,让你不可以。
还有一些规定过于理想,类似对正当防卫一样的教科书式的规范。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情景环境下,实际是很难控制情绪的。绝大多数老师不是圣人,也不是教育家,是难以精准把握度的,事实上也很难按专家讲的以教育艺术解决现实的困难。
比如,学生不听劝导,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怎么办?事实上,上课期间不可能花很长的时间去发挥教育的艺术的,这个老师的5下教鞭就达到了效果,但也差点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如果遇到更为恶劣的情景,老师又该怎么办?比如5月份,在广西,一位学生上课说话,老师批评后这位学生踢翻课桌,轮起棒子指着老师咒骂,老师又如何不违规,不越界地完美实现“正确恰当”的惩戒与教育?
这一判例给教育惩戒兜住了底,但此案也反映出,相关规定还是缺乏足够的宽容度,这位老师虽免去了牢狱之灾,但过程中遭遇的煎熬,恐怕一辈子也让他忘不了,更何况还有一系列性质与党纪处分,估计他再也不会去管教学生了。
一位当地的老师留言说:此案在当地已经引起很大的地震,谁敢拿职业饭碗碰学生?现在就连说话都要细声细语的。
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教育惩戒要真正落实,让老师敢于负责任地管教孩子,还有很长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