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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4-13 20:58:00
青海省教育厅

  各市、州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

  近年来,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为丰富我省教育资源供给、缓解学位紧张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部分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尚不规范,特别是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青海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时间节点,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联系人:马宁    联系电话:0971—6304586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

  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坚决治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的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坚决查处部分教师“课内不讲课外讲”,坚决整治无证办学、超纲教学、违规收费、学籍乱象等,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既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又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营造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治理范围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且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升学考试相关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治理内容

  1.开展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摸排,对具有办学许可、正式登记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违规办学的建立“黑名单”,并根据年检、抽检动态调整,由各市(州)教育局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3.对违法违规办学的举办者建立“黑名单”,不予发放办学许可证。

  4.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未办理法人登记的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辖权限积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5.对已办理法人登记,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辖权限积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6.加强科学保教,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教学活动,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坚决防止和纠正部分民办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7.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8.严禁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公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利益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坚决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开展师德师风专题教育,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10.规范大学生利用假期到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行为,引导大学生提高鉴别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坚决不到“小作坊”“黑工厂”“游击队”式的小、散、乱、差、险等培训机构兼职。

  11.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青海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集中整治学籍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预付费管理隐患大等其他不规范办学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排查。2018年6月底前,各市(州)全面摸排本区域内的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并组织举办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2018年底前,全面推动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集中整改。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2019年1至3月,结合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年检、抽检,对规范办学治理成果进行专项督促和检查。

  第四阶段,信息公开。2019年6月底前,根据前期治理成果,完善“白名单”和“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五、组织实施

  提高思想认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教育部年度工作要点安排的攻坚方向,也是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做好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专项治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长效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县(市、区)级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加强与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明确责任分工。对于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对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强化落实推进。严格执行《青海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审批、登记、管理、服务的要求,各级政府各负其责,既守土有责严格执法,又积极服务不另设门槛。落实专人负责,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资源,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负责人,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让信息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建立部门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宣传解读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理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不随意跟风,家校合力,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及时推广宣传各地民办学校专项治理和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多措并举,着力构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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