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日发布消息称,该局研究出台了《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释放用人单位自主权,为吸引更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坚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覆盖教科文卫、农林水务、新闻出版、社会福利等众多领域,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海市人社局结合主题教育和大兴调查研究要求,以进一步向事业单位放权赋能、更好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环节中的裉节问题作为切入点和发力点,深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广泛开展调研,听取事业单位和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招聘办法》和《管理办法》。
两个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高层次人才“一类人群”,关注人才引进、留用“两个环节”,发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三项制度”作用,明确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形成了政策“组合拳”效应。
《招聘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以用人单位和市场需求为主,由用人单位自行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认定高层次人才;打破了国籍、户籍、地域、身份、年龄、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支持事业单位招聘外国人和港澳台人才;简化了招聘程序,由“八步法”优化为“五步法”;突破了岗位职数限制,“高精尖缺”人才可临时超职数聘用或不占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减省了录用手续,外籍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直接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强调了“双创”制度,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改革了交流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可自主交流;落实了监管责任,重点监督依规依法办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管理办法》明确了特设岗位的情形和数量,事业单位在五种情形下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聘用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总量不超过50人;规定了特设岗位等级,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分别特设四级及七级以上岗位,乡村中小学校、卫生机构、农业推广机构和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可设置八级以上岗位;规范了特设程序,市属、区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均须逐级报上海市人社局核准;落实了以用为本的原则,将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合力。
一些高校、科研院所表示,这两个文件聚焦高层次人才管理核心环节,释放出“授权、赋能、激活”的政策导向,坚持向用人主体放权、积极为人才松绑、完善人才制度体系,以创设更加良好的高层次人才引育政策制度环境,起到力促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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