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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教师进行教育普法考试考核的通知

    2006-02-20    

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落实《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通知》(教普法办〔2002〕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按照《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决定在全省教师中普遍开展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考核对象

    考试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全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在编的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二、考试考核范围

    教育部普法办指定的《教师法治教育读本》(教育部普法办编著,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内容,试题范围由我厅划定,并在省级报刊和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布。

    三、组织形式及考试考核时间

    考试考核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由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和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全省教育普法考试于2004年12月31日前结束。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考试考核结束后,由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和各高等学校将考试合格人数和考试小结报我厅政策法规处。

    (二)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由我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教师‘四五’普法考试合格证书”。

    (三)试题由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和各高等学校在我厅公布的试题范围内选取。题量原则定为100题,其中,填空题30题,判断题30题,选择题40题,满分为100分。

    (四)本次考试情况将作为教育“四五”普法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先进等的重要条件。

    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培训学习的基础上组织考试,使培训与考试、考核相结合。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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