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自然科学标志性科研业绩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广大科研人员发表标志性高水平学术论文、多出高层次科技成果、多承担重大重点项目,有效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校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推进“双一流”高水平大学建设,为建成创新型国家、建成世界科技强国做出更大贡献,根据青岛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科研奖励实行校、二级单位(学部、学院、校直属科研机构)两级奖励的办法,学校奖励高端成果,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作为学校科研奖励的补充。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青岛大学在职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及兼职科研人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高水平学术论文、高层次科技成果、项目等。
第四条 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学术论文必须满足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青岛大学(QINGDAO UNIVERSITY)的条件。若奖励有重复,按高标准奖励,奖金不重复发放。
1.发表在《SCIENCE》、《NATURE》、《CELL》期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万元。
2.发表在《SCIENCE》、《NATURE》、《CELL》系列子刊上的高水平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影响因子大于等于20的每篇奖励10万元,影响因子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每篇奖励5万元,影响因子小于10达到当年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大类一区标准的每篇奖励2万元。
3. 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高被引论文、发表在PNAS(《美国科学院院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4万元。
4.发表在当年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大类一区的SCI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第五条 高层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获各类协会奖励并被成功推荐国家奖的成果,学校按授奖部门奖励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上级奖励金额1:5予以匹配奖励;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1:1予以匹配奖励;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1:0.2予以匹配奖励。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相应等级奖励金额1:1予以匹配奖励。
3.获各类协会奖励并被成功推荐国家奖的成果,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匹配标准奖励。
第六条 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以青岛大学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一)纵向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奖励3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奖励15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同层次)奖励6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含同层次)奖励2万元。
2.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合作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及国家其他部委、省、市下达的各类项目按到校间接费用的50%进行奖励。
3.不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按到校经费的3%进行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二)横向项目
横向项目按到校经费的5%进行奖励。
对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且不在上述奖励范围之内科研业绩的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学校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科研论文等成果进行奖励,申报奖励人员必须填写《青岛大学科研奖励申报表》,并将申报材料完整信息录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学校每年3月份统计上一年度科研业绩,7月份完成奖励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拟奖励成果进行公示,如对拟奖励成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科技处提出。
第十条 如奖励成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相应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学部、学院、校直属科研机构等)按全覆盖、不重复奖励原则,统筹本单位科研发展基金及学院津贴、创收,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的科研业绩奖励办法,报科技处备案,其执行情况作为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附属医院及各临床医院单独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奖励办法自行奖励本单位相关成果。以上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学校将全额划拨,由各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其使用可参考《青岛大学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科研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承担,一项成果只能由一位完成人申报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大学科研业绩奖励暂行办法》(青大科字﹝20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科技奖励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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