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讯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近日,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及分专业招生计划表。具体如下: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3777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99号
邮编:255130
第六条:学校办学性质、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基本情况:
学校现校园占地面积725亩,建筑面积22.88万㎡,其中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11.40万㎡,固定资产2亿多元,教学设备6425.10万元,纸质图书86.99万册。
学校是以培养培训专科层次小学和幼儿教师为主的新型师专。2011年,学校被省教育厅、财政厅遴选为全省19个省级教师教育建设基地之一。
学校立足淄博、面向山东、辐射全国。以小学和学前教师教育为主,培养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业化复合型小学和幼儿师资;兼顾发展非师范类教育,培养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学校品牌
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百所德育科研名校、教育网络系统示范单位、红十字模范校、普通话测试先进集体、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科教兴鲁先锋基层党组织、省学校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省级文明校园等。先后通过校园文明建设与德育工作检查、高职高专办学条件、人才培养工作等20余项评估检查。
学校先后有近百人被评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山东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齐鲁名校长、省年度教育创新人物、省师德标兵,60余人被评为淄博市特级教师或优秀校长。近年来,学生在全国大学生文学作品大赛、全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等技能大赛中屡获佳绩。
专业设置
学校专业设置以文化教育类为主,兼及艺术设计、电子信息等专业大类,共计26个。
现有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包括培养小学主学科师资的语文教育和数学教育,综合培养小学、幼儿园师资的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以及美术教育。学前教育和英语教育为教育部、财政部遴选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专业。以语文教育、数学教育和英语教育等7个专业组成的“小学教师教育专业群”和“学前教师教育专业群”获省级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立项,两个专业群涵盖所有师范类专业。学校逐步形成以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为龙头,以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为特色的教师教育类专业群建设体系。
教学科研、合作办学
学校现有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验区试点项目3项,国家级教师教育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5门,省级特色专业5个,省级精品课程21门,省级教学团队6个,省级教学改革立项30项,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2项,省级教学名师3人、职业教育青年技能名师培养计划1人。先后承担国家、省市级课题240余项,包括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出版学术专著160余部,在各级各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10余篇。科研成果获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优秀成果奖、省文化艺术成果奖和省软科学优秀成果奖等70余项。
学校积极推进开放式办学,先后与俄罗斯、美国、英国、韩国、澳大利亚、泰国等国以及国内的中央美术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等知名高校和服务机构开展了合作办学。
学校与韩国湖原大学学前教育专业(中韩合作办学)合作办学已八年,报考人数和报到率均高于同类学校。学校通过专升本、函授、自学考试、出国留学等多种形式实现了本科教育。
社会服务
学校先后被确定为山东省教师教育建设基地、学前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大学生职前技能培训基地和淄博市小学幼儿教师培训中心、草根足球大联盟训练基地、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基地、残疾人驾驶技术培训基地等。近年来,圆满完成了省运会、残运会、老运会等文体演出和服务任务,成功承办山东省第四届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学校“第一书记”帮扶工作、志愿服务活动等成绩突出。
学校持续推进校校融合、校地融合、校城融合工作,承办多次淄博市新教师岗前培训班、乡村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等,安排师范生赴全市80余所学校实习支教。成立淄博市教师合唱团,参加多场专业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多方面推动社会服务工作。
第九条: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和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和专业为准。
录取原则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口试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纪检监督”的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进档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考生进档后,根据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 春季高考优先录取技能考试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平行志愿进档后,先按照专业志愿排序,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美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
音乐教育专业认可所有本科院校音乐类、舞蹈类(对应艺术类专业名称参见《山东省2020年艺术类别对应专业目录》)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成绩,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区、市)规定的官方网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收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各专业学费标准:
文史类:4000元/学年;
理工类:4500元/学年;
艺术类:8000元/学年;
中韩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专业):12000元/学年。
(如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需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
学生住宿费标准:11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和学校有关退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办法进行资助。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方式和要求参见学校当年的新生入学须知),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一周内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3-3820000/3821888
传真:0533-3820000
E-mail:zbszzsb@sina.com
邮编:255130
通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99号
2020年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备注:
1.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批次、计划和专业为准。
2.学校所有专业不设选考科目限制,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