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25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川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川北医学院为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坐落于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三国文化发祥地——南充市,现有顺庆和高坪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000余亩,临江校区(占地面积1820亩)正在建设中。学校创办于1951年,1985年定名为川北医学院。2006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6年获批四川省新增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2023年获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优先培育”类高校。现有硕士学术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4个(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法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3个(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中医、公共卫生、公共管理、医学技术、社会工作、翻译、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药学、图书情报),优势学科临床医学位列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
第三条 本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工作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选拔优秀考生。
第四条 本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长任组长),全面领导学校2025年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具体包括:认真贯彻国家和四川省研究生考试招生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章程、复试录取办法等重要文件;研究确定学校研究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复试分数线;审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安全保密、人员培训、宣传思想、后勤保障、网络支持、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学校纪委办公室督查研究生招录工作全过程,并切实维护考生权益,确保研究生招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督电话0817-3352663。
第六条 院系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工作巡视督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制订本院系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按学科专业或专业领域,遴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正式在职人员,成立以指导教师为责任人的研究生专业复试小组(由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指导教师5人及以上组成)。复试小组在各院系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对考生进行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相关政策
第七条 2025年我校拟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817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2名、接收“推免计划”24名),最终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为准,实际招生人数将根据推免生实际录取人数进行调整。招生复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专业之间的计划数作适当调整。拟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专业,详见《川北医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附件2、附件3)。
第八条 我校2025年拟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2名,专业目录中临床医学(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51)专业学位所有专业均可招生,最终招生人数以国家下达计划为准。
第九条 我校各学科专业基本学制均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2025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纳入我校招生计划,在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纳入我校招生计划,在规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本校不承担责任。录取的定向就业的考生,人事档案与户口不转入本校。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本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完备,设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奖助学金丰厚。
第十一条 2025年我校基础医学、法医学、药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免交学费,其他学科/类别的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依据《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57号文件),标准如下: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的专业代码不同。除满足教育部《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的招生条件外,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专业的报考条件提出了要求(详见附件1),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以免发生报考失误。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资格审核不合格、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当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生相关政策,考生须服从学校调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除满足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外,其他招生条件与统一考试考生一致。
第五章 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第十三条 网上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每天9:00—22:00。
网上预报名时间: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每天9:00—22:00。
(二)报名流程。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
(三)注意事项。
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报名期间我校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4.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安排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6.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十四条 网上确认
(一)网上确认时间。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各考点发布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二)网上确认要求
1.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等有关材料以及按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2.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考生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五条 初试
(一)打印准考证: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初试科目:具体请查看《川北医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详见附件2、附件3)。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大纲,请至我校研究生处官方网站进行下载查阅。
第十六条 初试成绩查询。考生可关注“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处官网”的有关通知(网址https://www.nsmc.edu.cn/gs)以及“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通知(网址http://yz.chsi.com.cn),初试成绩将在上述网站公布,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查询及打印成绩单,我校不再另发纸质成绩单。
第十七条 复试
(一)复试安排。复试资格、复试流程等具体事宜都将在复试阶段公布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网址https://www.nsmc.edu.cn/gs)。请考生及时留意我校网站通知,密切关注复试时间,按时参加复试,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复试机会。我校不再另发纸质复试通知书。
(二)资格审查。在复试前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应届生同时提交学生证)、初试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入学报到时查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并交复印件)等,不符合报考资格者将取消复试资格。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自考生在复试报到时还未取得毕业证的,需提供自考准考证,供查验自考成绩。
(三)复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复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外语水平、综合素质、实践操作技能等。复试由各院系按学科专业(方向)组织复试小组实施。复试笔试科目请查看《川北医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详见附件2、附件3)。不按要求参加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七章 录取
第十八条 拟录取。我校按照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将不予拟录取。
第十九条 体检。考生在拟录取后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检。凡不符合规定体检标准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拟录取名单通过上级部门审核后,确定为正式录取,由学校统一寄发录取通知书。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和定向两种。录取类别为定向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和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八章 报到
第二十一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到,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在提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报考资格等全面复查,如有不符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考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学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为兼职导师的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为:校本部学习+导师所在单位进行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的住宿安排参照最新的《川北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川北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招生咨询
研招办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234号川北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雷老师、彭老师
联系电话:0817-2240594、2240136
电子信箱:yzb@nsmc.edu.cn
研究生工作部(处)网址:https://www.nsmc.edu.cn/gs
各二级招生院系联系方式:https://www.kdocs.cn/l/cmdyyE5Nr9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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