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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推“减负行动2.0”,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2020-11-02 14:19:00
科技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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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发布《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保障激励、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等阻碍改革落地的新“桎梏”,拟持续组织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简称“减负行动2.0”。

  一、持续深化“减负行动1.0”,巩固和扩大行动成果

  2018年,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在全国范围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7项行动(简称“减负行动1.0”),取得积极成效。在继续坚持和巩固前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要求拓展内容、调整聚焦、加大工作力度。

  减表行动

  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数据与科技统计工作的统筹,减少基层填报工作量;推动减表行动进基层单位,形成上下联动合力。

  解决报销繁行动

  进一步推动简化项目经费调剂管理方式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等改革落地,并深入实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计划。

  检查瘦身行动

  持续巩固完善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机制,建立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飞行检查”工作方式,强化科技计划监督检查结果的信息共享互认。

  精简牌子行动

  在已摸底掌握的科技创新基地牌子存量情况基础上,推动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

  精简帽子行动

  结合对科技人才计划调查摸底情况,积极配合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推进地方人才计划整合;清理规范科技评价活动中人才“帽子”作为评审评价指标的使用、人才“帽子”与物质利益直接挂钩的问题。

  “四唯”清理行动

  深入推动落实破除“SCI至上”“唯论文”等硬措施,树好科技评价导向,改进学科、学校评估;优化临床医务人员职称评审和其他领域职称(职务)评聘办法;扭转考核奖励功利化倾向,优化高校专利资助奖励体系。

  信息共享行动

  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开放信息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开放内容和对象范围,在确保科技安全前提下,逐步向科研管理各相关主体分权限开放。

  2020年12月底前,推动已有成果制度化;2021年6月底前,对照新的行动内容开展工作部署,推动取得新成效;2021年12月底前,开展总结评估。

  众筹科改行动转为常态化工作,不再按专项行动方式限时开展。

  二、组织开展新的专项行动,回应科研人员新期盼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攻坚克难,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并强化激励,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持续组织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简称“减负行动2.0”)。

  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担责问题,要为负责者负责,为担当者担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负面清单。结合“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以及科技部、教育部开展的高等学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指导、推动和督促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尽职免责细化负面清单。

  科研人员保障激励行动

  落实社会委托项目按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加强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科技创新政策宣传与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推动相关工作与最新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要求相一致。加强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对青年科学家的支持力度,研究扩大青年科学家项目比例。督查推动项目承担单位针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建立健全与之相匹配的劳务费和间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支持科研单位对优秀青年科研人员设立青年科学家、特别研究等岗位,在科研条件、收入待遇、继续教育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对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进行摸底,形成人才清单,提供定期体检和相关保健服务。

  新型研发机构服务行动

  对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一所一策”,在内部管理、科研创新、人员聘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充分赋予自主权。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统计指标,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报告。推动地方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从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人才团队等方面加强专题研究,给予更多针对性的政策支持。指导和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章程管理、理事会决策制、院长负责制。

  政策宣传行动

  对近年来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在科技日报等主流媒体设立专栏,通过宣传解读、采访专家、收集案例、总结典型经验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基层落实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政策更好落实落地。

  上述行动于2020年12月底前,开展解剖麻雀,梳理问题;2021年6月底前,制定细化相关行动措施,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动员各方力量广泛参与;2021年12月底前,开展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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