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14号)的有关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自主申报,经通讯评审和答辩评审,拟认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等5个地方和北京大学等24个高校为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现就基地依托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0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写明联系电话。反映情况的书面意见请于2020年8月10日之前通过信函邮寄至教育部科技司,逾期及匿名反映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科技司(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2082
附件: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拟认定名单
教育部科技司
2020年8月4日
附件
第二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拟认定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依托地方基地
序号 | 申请单位 |
1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
2 | 江苏省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 |
3 | 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
4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5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 |
依托高校基地
序号 | 申请单位 |
1 | 北京大学 |
2 | 北京交通大学 |
3 | 华北电力大学 |
4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5 | 燕山大学 |
6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7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8 | 复旦大学 |
9 | 同济大学 |
10 | 华东理工大学 |
11 | 上海大学 |
12 | 南京大学 |
13 | 中国矿业大学 |
14 | 中国药科大学 |
15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16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17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18 | 厦门大学 |
19 | 华中科技大学 |
20 | 武汉理工大学 |
21 | 青岛科技大学 |
22 | 暨南大学 |
23 | 重庆大学 |
24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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