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对民办幼儿园的举办方、教职工资质、场地、办学规模等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标准》明确,幼儿园选址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大于24米)。3个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幼儿园不应与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幼儿园建筑物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不得使用违章建筑、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园场所。使用非自有园舍办学的,须提供可独立使用该园舍3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标准》明确,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标准》规定了“园长”的任职条件: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此外,《标准》还规定,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若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举办、参与举办或者控制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发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不得再作为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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