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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学院202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24-03-01 17:09: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衢州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衢州学院202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衢州学院。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1488  浙江省代码:0329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衢州学院。

  第九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书面评审、特长生审定等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0-8028406。

  第四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报名方法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报名条件

  已经参加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含)以上(2016届及之前的往届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均不能低于P等),满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自行申请报考:

  (一)学考科目成绩3门(含)以上为A等或A等与B等之和为5门(含)以上,其余科目成绩为D等(含)以上。学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共10门(2016届及之前的往届高中生,在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中取其等第高的1门计入,下同)。

  (二)学考科目成绩均为D等(含)以上,且符合专项特长之一者。具体专项特长项目详见衢州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

  第十五条  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请登录衢州学院招生网(http://zs.qzc.edu.cn/),进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手续,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衢州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直接打印。

  2.申请材料在线提交:以下材料要求以扫描件(JPG格式)上传报名系统,上传文件确保清晰、无变形,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3M。无须寄送纸质材料。

  ①《衢州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在线填写、提交打印,考生本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原件扫描上传。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上传。

  ③获奖材料证明:符合报名系统公布的学科竞赛类、科技创新类、语言文学特长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上传。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申请材料按照报名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进入书面评审环节。

  第十七条  书面评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中学阶段综合表现以及专项特长考生获奖情况进行评定,按分专业招生计划数8倍的比例确定通过书面评审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并在我校招生网站上公布。若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人数未达到分专业招生计划数的8倍,则所有考生直接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

  1.其中符合报名系统公布的学科竞赛类、科技创新类、语言文学特长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等相关专项特长的考生,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直接获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不受通过书面评审的人数比例限制。

  2.其余考生,按其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折算方法:A等计10分、B等计7分、C等计4分,其他等级不计分,满分为100分,下同)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综合素质测试名单,入围人数为分专业招生计划数的8倍。最后一名折算成绩相同,则依次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A等、B等、C等科目数确定,若再相同则一并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试

  1.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

  2.综合素质测试重点包括学生综合素质、专业素养、专业潜质等,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3.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在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分专业招生计划数1:8的比例(最后一名同分均入围原则)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第十九条  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后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条  相关时间安排(具体以学校招生网站公布的时间为准)

  1.网上报名时间:3月4日至3月12日。

  2.学校书面评审时间:3月13日至3月26日。

  3.书面评审结果与入围综合素质测试考生名单查询、缴纳报考费:3月27日至3月31日。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缴纳报考费140元/人。缴费截止时仍未缴费的考生报考无效。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报考费概不退还。学校不接受现场缴费。

  4.综合素质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4月8日至4月12日。

  5.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时间:4月13日至4月14日。

  6.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查询及入围考生名单公示时间:4月15日起。

  第六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办法

  第二十一条  志愿填报

  获得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仍须参加浙江省2024年普通类高考。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入围考生必须在普通类提前录取的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本人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专业相一致,且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低于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否则无效。

  第二十二条  录取规则

  1.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0%+高考文化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60%。

  2.学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分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位次号、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录取人数:若考生分专业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分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分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4.报考英语(师范)专业的学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

  5.转专业政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如需转专业,与普通录取学生相同,依据《衢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要求

  1.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2.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qz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qzc.edu.cn

  “三位一体”招生报名系统网址:

  http://swyt.qzc.edu.cn:8081/

  学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78号,邮编:324000

  联系部门:衢州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0-8015711

  微信公众号:衢州学院学生处(qzxyxsc)。

  招生咨询QQ群:643983564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衢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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