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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城市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24-05-16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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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院校全称

  浙大城市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3021

  三、校址

  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四、层次

  本科

  五、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公办高等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浙大城市学院

  证书种类:学生毕业后,授予浙大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浙大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十二、录取规则

  (一)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二)学校外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英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若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且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四)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五)学校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市、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单科成绩、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六)学校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或“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市、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未对同分考生做统一规定的,先后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文理综合单科/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须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专业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或“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七)学校全日制专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八)学校对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艺术类专业招生,以及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招生录取,按照学校公布的相关章程或简章的规定执行。

  十三、收费标准


  十四、资助政策

  (一)学校为优秀学生设立学业优秀奖学金、创新创业类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捐赠的各项外设奖助学金。

  (二)学校搭建校内实践育人平台,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571-88285768。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浙大城市学院本科招生网:

  http://zs.hzcu.edu.cn

  电话:0571-88018551

  传真:0571-88018510

  十七、其他须知

  (一)学生从入学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专业。

  (二)学校提供修读辅修专业的机会。

  (三)学校设有二十余个特色班、创新班、产业班、拔尖班,提供拓展创新意识、提升发展空间、接触产业前沿的机会。

  (四)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五)本章程由浙大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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