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生源质量,规范推免生复试录取程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复试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选拔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管理
1.复试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各招生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各招生学院成立由研究生导师组成的推免生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负责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3.按照有关规定,复试涉及到的试题、评分标准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级材料。
4.复试过程和复试的主要内容要有书面记录。
三、复试名单的确定和接收推免生人数
各招生学院对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报考人填报的内容进行初审,通知具有复试资格的推免生参加复试。考生接到复试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确认是否同意复试。复试比例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自主设定。
四、复试基本与方式
复试主要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类别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阅读文献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学术学位推免生侧重考核考生的学术、科研能力;专业学位推免生侧重考核考生的应用、实践、科研动手能力。
复试方式可以是笔试、面试、实验操作等。
复试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各招生学院根据各专业(领域)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和情况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学院网站公布。如安排笔试,笔试场地要严格按正规考场设置,并派有监考教师;如安排专业素质及能力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面试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做好面试现场记录。
复试所涉及的有关资料(考试试卷、面试记录等)需上交研究生院,以备省招办抽查。
五、监督与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招生学院对复试与录取过程的公平、公正全面负责。
2.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各招生学院应于复试前,在单位公布各专业(领域)复试名单、复试办法、方式、程序等信息,复试结束后,立即将复试结果报研究生院。拟录取名单经招生学院公布一周后由研究生院在校园网上公示10天。
3.保证投诉、申述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复试结果公布后,一周内受理考生投诉和申述。当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时,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对投诉和申述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六、其他
1.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2. 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