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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2006-03-20 14:38:00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除民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以下简称初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交纳杂费,高中的学生交纳学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收费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但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由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

  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杂费,高学费,借读生借读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取暖费和住宿费。

  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

  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衽分级管理:

  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费和体检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

  住宿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特殊教学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捐资助教和集资办学的费用以及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性教育附加费,应当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不得要求中小学生交纳上述各类费用和其他应当由单位交纳的费用。

  中学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对确需借读的学生,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可按规定向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免交学费和杂费。

  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务、保持规定的班容量前提下,经设区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20%的比例招收计划外学生,收取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计划外学生交纳培养费后,免交学费。

  面向中小学校发行的教学用书,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学用书的目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举办各种收的补习班、补课班、提高班、超常班和重点班;

  招性“高价生”、“择校生”、“自费生”,实行“双轨制”教学,“一校两制”或者开办分校;

  向学生派售、推销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批准的教学用书;

  向学生统一收费代购个人学习用品(教学用书除外)、生活用品、娱乐用品、医疗保健用品及其他个人用品;

  统一要求学生订购课间餐;

  对转学的学生收取转学费;

  为学生代办保险;

  要求学生及其家长捐资、集资或者向学生及其家长借款;

  向学生收取学校收费项目和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以外的其他收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费和杂费右酌情减免。减免后的缺额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单位负责解决。学费和杂费的具体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行另行规定。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持有《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并在每学期开学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学期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教学用书的目录和价格,在学校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中小学校的学费和杂费应当按学期在开学初期一次收取,学校代收代管费必须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按实际发生费用涉及的对象向学生实施收费。

  中小学校在实施各项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如实填写《河北省中小学收费登记册》,并将登记册交给学生本人。凡未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进行收费登记的,学生有权拒交。

  《河北省中小学收费登记册》的工本费从学费和杂费中列支。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全部交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年级、班、教研室(组)或者个人一律不得存放。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纳入财政起户管理。

  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补充学校的教学经费;高中收取的学费应提取10%作为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学校的教学经费;住宿费和取暖全部用于住宿时学生住宿和冬季取暖有关费用的支出;其他项目的收费均按收费内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小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教职工的个人报酬及福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巧立名目提取或者挪用。

  对中小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发布的有关中小学校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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