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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章程
2020-08-10 15:53:00
郑州大学
作者:
序 言
  郑州大学于2000年7月10日由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合并组建而成,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4年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同建设,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
  原郑州大学创建于1956年,1991年黄河大学并入。郑州工业大学创建于1963年,原名郑州工学院,1996年更名为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创建于1928年,历经河南中山大学医科、河南大学医学院、中原大学医学院等阶段,1952年成立河南医学院,1984年更名为河南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郑州大学”,简称“郑大”。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University”,简称“ZZU”。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zz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学校设四个校区,分别是主校区(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南校区(郑州市大学北路75号)、北校区(郑州市文化路97号)和东校区(郑州市大学北路40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秉承“笃信仁厚,慎思勤勉”的校风,培养自强自信、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够适应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
  学校根据确定的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适当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继续教育与培训等。
  第六条  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结构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据学校相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或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九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国际知名、国内一流、具有区域示范和引领作用的高水平大学,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学科、院(系)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参加合法的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遵守学校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自主创业。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管理人员获得职级聘任机会,工勤人员获得工人等级考聘机会。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完成岗位聘任任务,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和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岗位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二十八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在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应定期举行,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体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应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会议决议。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对校党委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二)向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领导基层纪委查办违法案件。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议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教学计划方案、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推荐科研项目、科研成果。
  (五)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与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制定、完善学术规范和学术评价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评价、教师评聘、教学指导、学术道德、医学伦理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应职责和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统筹下履行学位评定、学位授予及其他相关职能。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审查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和名誉博士学位的授予资格。
  (三)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四)审查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置、撤销和评估。
  (五)评选和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六)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大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哲学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工学部、医学部4个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士学位审定、专业学位评定2个工作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郑州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以及相关重要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院(系)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院(系)。
  第四十四条  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二)拟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院(系)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办法。
  (四)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积极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系)院长(主任)全面负责院(系)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院(系)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或者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院(系)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院(系)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条 院(系)实行院(系)务公开,院长(主任)定期向本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如研究院(所)、教学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院(系)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接受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章  举办者、社会与学校
  第六十条  学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同建设。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妨碍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大学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是双环圆形徽标,外环上方是郑州大学英文名称,下方是郭沫若先生题写的校名。内环中红色的“人”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理念。“Z”为“郑”字拼音首字母,与红色“人”字合成“大”字,隐含“郑大”。整体形象似山峰,同时又是英文第一个字母“A”,代表勇攀高峰,创建高水平大学。校徽整体寓意:以人为本,勇攀高峰。
  第七十二条 校旗旗面采用大红色,旗面正中是郭沫若题写的“郑州大学”四个金黄色大字,左上方缀有黄色的校徽内环图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由河南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后发布。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章程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党委全体会议。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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