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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章程
2020-08-10 16:08:00
云南大学
作者:
序 言
  云南大学是中国西部建立最早的综合性大学之一。其前身私立东陆大学始建于1922年12月,1923年4月20日举行首届学生开学典礼,1930年改为省立东陆大学,1934年更名为省立云南大学,1938年改为国立云南大学,1950年定名为云南大学。20世纪70年代以来,云南大学先后成为国家重点大学、“211工程”建设大学、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院校、教育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实施院校。
  云南大学遵循“立足边疆、服务云南、提升水平、办出特色”的办学思路,秉承“会泽百家、至公天下”的云大精神,践行“自尊、致知、正义、力行”的校训,围绕国家战略和云南发展需要,立一流目标,聚一流师资, 创一流学术, 育一流人才,着力推动学校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超常发展、和谐发展,努力建设中国一流、世界知名区域性高水平大学。
  早在建校之初,学校先后制定过《东陆大学组织大纲》、《云南省立云南大学组织大纲》、《国立云南大学组织大纲》。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云南大学,简称“云大”,英文译名为Yunnan University,缩写为“YNU”,学校网址为“www.ynu.edu.cn”。
  第二条 学校由东陆校区和呈贡校区组成。学校法定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在办学过程中,新设立和并入学校的各类机构,均为学校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品行优良、本领过硬、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五条 学校推行人才强校、科研兴校和国际化战略,致力于建设大师云集、群英荟萃的人才高地,成为学术引领、科技创新的学术高地,成为云岭大地人才辈出的摇篮和引领先进文化的先锋,建成中国一流、世界知名区域性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实施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大力发展外国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双层式”现代大学制度架构,即宏观层面: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微观层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学校宏观调控、学院自主运行、师生民主管理、教授专家治学的校院分级管理体系。
  第九条 学校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和风险评估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自尊、致知、正义、力行。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风:高远、务实、勤勉、卓越。
  第十二条 学校的精神:会泽百家、至公天下。
  第十三条 学校的校标:圆圈内包含云南大学标志性建筑会泽院图像、代表九十五级台阶的九条粗线和五条细线及学校首届学生开学年份“1923”的数字;圆圈内、图像外标有中英文“云南大学”字样。
  第十四条 学校的校徽:题有校名(毛体)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的校徽为红底白字,本科生的校徽为白底红字,研究生的校徽为蓝底白字。
  第十五条 学校的校旗:海水蓝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中央印有白色校名(毛体),左上角配有校标。
  第十六条 学校校歌:《云南大学校歌》,熊庆来作词,赵元任作曲。
  第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公历4月20日。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八条 学校是由国家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由教育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教育部按照共建协议和有关规定对学校实施共建管理。
  第二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 适时、科学地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监督学校依法合理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三)维护学校的利益,支持和指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运行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自主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九)按照国家相关外事规定,自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构建奖助体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向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组织领导体系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研究院、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老教授协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每届任期5年。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四)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五)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校纪委、监察部门机关合署办公。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奖励或处分、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和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组织办法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可聘请名誉校长。
  第二节 学术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审议和评定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分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负责。对于一般议题,专门委员会结论即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结论;对于学校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重要议题,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内身体健康、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术影响较大、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组成人员名单由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实施办法;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议和推荐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
  (二)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评议和推荐学校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对科研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三)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师资队伍考核机制和办法;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四)审议文献资源建设规划;审定文献资源的配置、管理、使用办法;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学院(研究院、中心)党委、行政领导下,对学院(研究院、中心)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和评定的学术权力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不再分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由7-9人组成,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研究院、中心)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研究院、中心)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三)审议教学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评议和推荐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引进人才、各类人才选拔及教师职务晋升的初步人选;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29—33人组成,由校领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身体健康,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学科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的事务,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学位申请人的申诉,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确定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核申报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组织学位授权评估;
  (三)审议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四)讨论、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五)审查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评议并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决定;
  (七)撤销因违反规定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担任。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任期为3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重要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全体到会委员数2/3方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均须自觉遵守和捍卫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应引咎辞职或由其所在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节 教学科研组织体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设置下属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各类组织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成立相应的党组织。各类组织机构之间权责明确,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服务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各类组织机构可根据其职能划分设置二级机构,明确其管理与服务层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律或需要设立学院(研究院);学院(研究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系、所、中心、研究室等基本教学科研单位。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立公共教学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参照学院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学院制建设。明确校院职责,扩大学院管理自主权,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调动学院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与办学效益。
  (一)学校宏观调控与学院自主运行相结合。学校实行宏观调控,简政放权,重心下移,给予学院事业发展和人财物管理充分自主权。学院按照职能特点和教育规律自主运行、办出特色。
  (二)责、权、利相一致。建立全新的责权利对称运行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与校院责权利关系相适应的评价、考核、监督、约束、协调等机制。学院的工作目标及其责任与学院的管理自主权及利益相一致。
  (三)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学院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规划和计划,立足学院实际,在实现自我发展的同时加强自我约束。
  (四)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学校根据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总体要求,制定学院制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规定学院的基本任务,并与学院商议确定各学院的建设目标。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着力建设结构完整合理、运转灵活高效、充满生机活力、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学院制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院(研究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院级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统称院级党组织)。
  院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统一战线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学院(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副院长由校党委研究决定,校长聘任。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研究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及副院长等。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本单位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院(研究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学院(研究院)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基于适应学科交叉发展与高度融合趋势需要,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大学科群等,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参照学院(研究院)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基于产业发展与资本运营需要,可设置具有二级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基地等活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组织机构,按双边协议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监督体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组织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民主党派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自身建设。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方案。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会议行使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院级工会组织工作进行指导。校工会委员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行使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校学生代表大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代表全校学生意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分别行使其相应职权。
  第五节 指导咨询体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授委员会和院级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在学校和学院(研究院、中心)党委、行政领导下,对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的机构,是学校改革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校内管理模式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六十条 校级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内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乐于奉献、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级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研究院、中心)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校级教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院级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研究院、中心)全体教师大会推选,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学院(研究院、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院级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规模较小的学院(研究院、中心)教授委员会可与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合并组建。
  第六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各项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受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委托,对涉及学校和学院(研究院、中心)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决策咨询;
  (四)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和对外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五)对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认为需要听取教授委员会意见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云南大学董事会(简称“董事会”)。董事会是由热心中国高等教育、关心云南大学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机构、行政机构和个人以自愿方式组成的高层次非盈利性的集团式联合体。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积极为云南大学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指导与帮助,促使云南大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组成。董事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推举产生。常务董事由常务副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个人所承担的义务或社会影响推荐人选,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后产生。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云南大学聘任。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董事会议,必要时由董事长临时召集全体董事会议或常务董事会议,全体董事会议为云南大学董事会的最高权力会议。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云南大学董事会基金,资金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和个人力所能及地自愿提供和筹集。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处,并按《云南大学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基金管理处设在学校财务处。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基金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转化,奖励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学生和董事会成员等。
第四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个性发展,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奋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听证、申诉等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友是指:
  (一)在学校(含合并学校)及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成立校友总会,并按地域、行业、届别、学院(研究院)等类别成立分支校友组织。学校校友总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聘任。
  学校通过校友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学校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学校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三)教职工离退休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施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考核制度,推行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能进能出的淘汰机制、奖优促勤的激励机制、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第七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学院(研究院、中心)民主管理,对学校、学院(研究院、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建议;
  (七)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资产、公共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使用办学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一)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院(研究院、中心)经费使用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
  (二)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复后的预算方案。
  第八十六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依法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九条 学校后勤工作应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九十条 学校加强图书资料、网络信息平台和实验实训平台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提升共享水平,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提供保障服务。
  第九十一条 学校构建公共安全体系,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安全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打造平安校园,确保师生安全。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服务。
  第九十三条 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九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以国际化理念和全球视野推进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九十六条 发挥云南省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地缘相近、人缘相亲、文化相融的优势,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密切与周边国家友好关系的重要纽带。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学校董事会审改,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云南大学。
  第一百条 本章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云南大学校训:
自尊 致知 正义 力行
  云南大学校风:
高远 务实 勤勉 卓越
  云南大学精神:
会泽百家 至公天下
  云南大学校标:
  云南大学校徽:
  云南大学校旗:
  云南大学校歌: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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