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工业大学创建于1960年。建校初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工业学院、北京师范大学部分学生先后划转学校。20世纪70年代以来,北京工商管理专科学校、北京联合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计算机学院、国家建材局管理干部学院(武汉工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艺术设计职业学院相继并入学校。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百所大学行列。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秉承“不息为体、日新为道”的校训,形成了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开放包容的品格,遵循“立足北京、服务北京、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办学定位,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不断推进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工业大学,简称北工大;英文译名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BJUT;网络域名为www.bjut.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另有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通州区潞苑南大街89号、朝阳区管庄西里20号、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5号、东城区永外琉璃井路41号等分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党政领导成员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免。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经举办者同意,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自主建立学校内部薪酬体系;
(七)依法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赠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致力于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致力于探求科学真理、服务社会、传承文明,致力于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学术与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以人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特色发展、开放办学战略,努力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十条 学校的学科设置以工程与技术科学为主,建立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社会科学、人文与艺术科学等相结合的多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领导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维护政治稳定与校园和谐,依靠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决策程序,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常委,非常委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视需要也可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事项和措施,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知名人士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设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理事会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及管理起咨询、协商、审议、监督作用,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理事会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主要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筹集学校办学资金,对学校的重要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资助;促进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学术事宜。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从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处理学位争议及其他学位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的专家组织。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教学管理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及一定比例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自身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党委领导的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其常设机构。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机构、群众组织、社团组织。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研究院(所)、教学部、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科研机构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社团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校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用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相关人员组成。
党政联席会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教授会是教授治学的重要形式,根据自身章程开展工作。教授会可推举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就学院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规定,独立或与其他相关学院共同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学院及所属学科的有关学位、研究生培养以及导师队伍建设等规章制度,审核各专业拟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管理及学术机构,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依法设立的特例性学院或试点学院,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工作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获得公正评价与发展机会;
(五)就职务、奖惩、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遵循学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五)守法爱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抵制错误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奋学习、尊重师长、品行端正,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恪守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按学校规定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建立学生成长成才支持和服务系统,为学生提供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胸怀广阔、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优良品格。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程序,保障学生的实体和程序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或学习证明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等并经本人承认的社会人士。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组织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基金会尊重捐赠者意愿,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监督,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校友会等在服务校友、服务社会的过程中,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网络信息服务、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管理校内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加强与外界的沟通、分享与合作,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推进教育国际化,推进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不同国家、不同文化间的交流、学习、研究,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与国内外教育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鼓励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各大学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作,通过科技合作研究、共建教学科研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方式,推进政产学研用的结合;积极支持和推动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校合作办学。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综合运用立法、拨款、规划,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等,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主动接受依据章程进行的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招生信息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人事信息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章 标识系统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标识系统如下: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中心为“60”、“BGD”标志,“北京工业大学”的英文大写全称按照计算机标准型“Dutch801 Rm Bt”字体在上方围绕其成环形,下方是标准字体(即毛体)校名,最下方标明“1960”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学校徽志体现北京工业大学不断继承、发展和完善的理念。学校徽章为可供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
校标是在前述学校徽志“60”、“BGD”基础上向前倾斜15度,其后是“北京工业大学”的中文、英文大写全称,宽与高的比例采用1∶1.618.
标准色为“工大蓝”,寓意朝气、理性、务实;辅助色为橙红色,寓意热烈、活力、创新。
校旗为“工大蓝”基底长方形旗帜,中心为学校徽志。
校歌是《明天》,韩葆作词,王晓锋作曲。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提议。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备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