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学院章程
序 言
北京协和医学院创办于1917年,英文名为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原中文名为私立北平协和医学院,是我国最早设置八年制医学教育和护理本科教育的医学院校。1941年12月日军占领学校,被迫停办。学校下属护校于1943年9月在成都借华西大学及医院部分校舍和设备条件重建护校,1946年6月返回北平。1948年学校收回全部校舍,在北平复校。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和卫生部接管私立北平协和医学院,学校改名为中国协和医学院。1952年起中国协和医学院划归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建制。1953年学校停止招生,向干部进修学院过渡。1956年学校划归中央卫生部领导,1957年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合并。1959年由中国医学科学院筹备,恢复长学制的医学院,命名为中国医科大学。1970年学校停办。1978年学校恢复办学,改名为中国首都医科大学。1985年学校改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2006年学校更名为北京协和医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是我国现代医学教育的摇篮,在我国率先按照《弗莱克斯纳报告》引入现代医学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在长期办学中形成了强调能力素质培养、强调基础扎实宽厚、强调科学严谨求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协和育人特点,坚持“三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密方法、严肃态度),为新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培养了大批的学科奠基人和学术骨干。
北京协和医学院现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实行院校合一的管理体制,中国医学科学院为学校提供雄厚的师资和技术力量,学校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培养高层次的人才,相互依托,优势互补,教研相长。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严谨、博精、创新、奉献”的协和精神,根据国际医学教育发展趋势,结合中国实际要求,致力于推进中国医学教育的发展,培养能推动和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专业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培养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协和医学院;英文全称为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PUMC.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教学、科学研究、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实行院校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的发展定位是根据国际医学教育发展趋势,结合中国实际要求,培养能推动和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专业人才。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素质优良、道德高尚并具有较大发展潜能和较强适应性的各种卓越医学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协和医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属地管理,学校对所属的学院在教学上实行垂直领导和定期教学质量监控、检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等社会服务,开展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学校坚持协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在坚持培养卓越医学人才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医学教育发展趋势、我国人民健康需求以及医学科学人才队伍建设发展需求,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结构。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八年制医学教育为中心。适度发展临床护理本、专科教学,加强毕业后医学教育,发展和健全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招生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医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活跃学术氛围、坚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开放发展战略,依法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医学教育前进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并决定其职权职责范围。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协和医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审议通过学校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协和医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协和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等事务,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经过相应组织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各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聘用(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实行院校合一的管理体制,院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院校长办公会成员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还可要求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校长办公会定期召开,由院校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院校长办公会主要职权是:
(一)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教学工作的重要指示或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落实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对学校教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基本建设、国际化办学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五)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
(六)审定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七)定期听取学生管理部门工作汇报,对学生心理咨询、贫困学生资助及毕业生就业等重要工作研究、审定;
(八)审定校级教学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九)听取二级学院(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十) 其他应由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审议学科的设置及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学科建设规划、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家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本专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实施教授治学。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总体发展建设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各机构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二级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任)制度。学校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实行院校合一的管理体制,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经学校教学系列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学校予以聘任;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用(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承文化,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医学精英人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一节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全面素质培育的环境和条件,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提供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由轻至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培养学生珍视生命、勇于奉献和严谨科学的态度,树立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精神。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学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反映。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二节 校 友
第五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或进修过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资产 经费 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委会、院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校训是:“严谨、博精、创新、奉献”。
第六十七条 校徽为“和之璧”,寓意为中西合璧,其绿色和白色象征生命的常新与永恒。校徽的内容为盾牌、殿堂、桂冠、玉兰、绶带及学校中英文名称。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校歌是《P.U.M.C.SONG》(协和颂)。
第六十九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9月第三周的周五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院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章程修订程序同章程制定程序。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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