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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
2020-08-12 11:19:00
教育部
作者:
序 言
  北京中医药大学承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的重要责任,肩负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人类健康事业发展的历史使命。
  北京中医药大学始建于1956年,前身为北京中医学院,是国务院批准最早创办的高等中医药院校;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全国重点高校;1971年,与中国中医研究院合并;1977年,两院分开,恢复独立办学;1993年,更名为北京中医药大学;1996年,入选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0年,与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秉承“勤求博采、厚德济生”校训,倡导“人心向学、传承创新”理念,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宗旨,弘扬“追求卓越、止于至善”精神,彰显特色、强化优势,建设成为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中医药人才的教育基地、高等中医药教育改革的示范基地、中医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研究基地、防治重大疾病和疑难疾患的医疗基地、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人文基地、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国际交流基地。走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北中医风格发展之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名称为北京中医药大学(简称北中医),英文名称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BUCM)。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提供和保障办学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开放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人类健康事业发展为己任,探索与实践遵循人才成长成才规律的中医药高等教育模式,培养秉承“大医精诚”精神、传播先进思想、促进学术发展、人格健全的高素质人才,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中医药学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致力于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建立荣誉奖励体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奖”为最高荣誉奖,该奖项颁发给国内外为人类健康事业、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者。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对外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十条 根据国家战略和发展需要,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凝聚特色优势,研发和创设新的中医药特色学科、专业,制定中医药教育培养标准,促进中医药学科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律,依法自主建立“院校-师承-家传教育”等多样化培养模式,制订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政策,自主确定年度招生方案。建立多元化选才体系和程序,自主选拔录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有志于投身中医药事业的优秀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和类型,自主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和证书印制规格,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健康需求,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积极开展医药卫生保健服务,提高人类健康水平。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积极推进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本着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自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薪酬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期制,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制定校历。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及荣誉,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知情权、申诉权,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异议向学校学生权益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发挥自身兴趣、爱好和特长;
  (六)获得增强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三)刻苦学习,掌握与其教育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学业;
  (四)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五)强健体魄,磨练意志,身心健康,塑造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服务学生支撑体系,完善学生学习、生活、权益和素质提升等方面的保障机制,优化学生成长成才育人环境。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享受福利待遇,公平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等事项表达意见,对所受处分有知情权、申诉权,有异议向学校教职工权益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
  (三)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扎实学识,创造新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善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兼薪;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工作者、访问学者等人员,在学校接受在职学习、培训等教育的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其他人员,在校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依据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沟通联系,发挥各方面人士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
  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届排次召开,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学院、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查处违纪行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授予荣誉称号;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每届任期5年。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责。根据需要可以设校长助理。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参加,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按年排次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和议事规则,可邀请有关学院、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师生员工列席。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汇聚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校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章程行使职权。
  学校理事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北京市政府委派的代表;学校相关领导,学校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学术组织、教师和学生代表;杰出校友和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国内外组织机构和社会知名人士代表。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学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保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章程行使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选举产生的校内外专家教授、学生代表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专家教授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学生委员任期1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设置学院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拟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的授予及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使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医疗等人员中遴选,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工作规程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是由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的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章程行使职权。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与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学院、研究院(所、中心)、附属医院、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群众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职能的主体单位,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同时承担医疗服务职能。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学校设研究院(所、中心)。学院依据规章规定设置系、教研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党委(党总支)职责,书记主持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担医疗服务职能,并承担临床教学任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授权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章程或规程履行各自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在境内外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共同举办办学机构,加强与境内外政府、大学(研究院、所)、企业等交流合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授权及自身章程,独立开展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授权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维护各类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名称、名誉、荣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由学校授权自主管理和经营学校资产。资产经营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章 校友和社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北京中医药大学(含原北京中医学院和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学习和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名誉博士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员。校友享有学校校友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有关义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与母校共同发展。学校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科学安全使用资金。学校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构筑特色校园文化品牌基地,向社会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传播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和参与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引领中医药事业国际发展。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五十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五十一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校标是由蛇、手杖、杨柳枝和心形外框组成的图案,外环上方是校名英文缩写“BUCM”。图案选用红、绿、蓝三种颜色,红色象征阳光,绿色象征生命,蓝色象征海洋和天空。寓意:北京中医药大学以德行和智慧培育英才,以仁爱之心包容四海,以中国医药造福人类。
  校徽是印有由启功题写“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横式长方形证章。
  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左上方配以彩色校标,中央印有由启功题写的红色“北京中医药大学”,下方印有横式英文校名。寓意:北京中医药大学传承圣洁医道、播撒济世丹心。
  校歌是《承诺》。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3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全体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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