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第一所外国语学校,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学校前身是1941年成立于延安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三分校俄文队,历经军委俄文学校、延安外国语学校、华北联大外国语学院、中央外事学校等主要阶段,至1949年发展成为北京外国语学校,195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外国语学院,1959年与北京俄语学院(其前身为成立于1949年的北京俄文专修学校)合并,组建成新的北京外国语学院,1994年更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
学校坚持“外、特、精”办学理念,以建设国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为办学目标,以培养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研究和传播中外优秀文化、探索新知、推动世界文明多样性发展为办学宗旨,追求卓越,精益求精,致力于成为中国外语教育发展的引领者,服务国家全球战略的智库,中华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称为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缩写为BFSU.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东校区)、19号(西校区)。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bfs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
第六条 学校以外国语言文学为基础,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发挥多语种特色和优势,创新发展人文社会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思辨能力和跨文化能力的复合型、复语型、高层次国际化人才。
第八条 学校倡导科学研究,引导教师关注学术前沿和重大现实问题,鼓励教师自由探索,加强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学科领域做出创新性贡献。
第九条 学校以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积极投身社会服务,通过志愿服务、知识普及、文化传播、智库咨询、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致力于将特色优质资源转化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十条 学校从文明多样性的角度贡献于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促进中外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充分发扬民主。学校以师生为本,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事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以及开展社会合作,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
第二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规定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诉讼或申请仲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发展制度,鼓励并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享受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二十五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研究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岗位,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从事语言与相关专业教学及研究工作。
外籍教师实行岗位聘用制,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与其他教师同等的教育教学权利,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外国留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与学业水平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或诉讼。
(九)获得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四)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爱国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贫困学生救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的入学协议、培养合同等确定。
第四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领导,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合理确定区域分布,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创新留学生招生及培养机制。
为培养国家亟需的特殊语言及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学校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招生制度,并建立规范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保障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特色办学,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建立健全学科专业自我评估制度,接受法律规定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设覆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外国语言和文化课程,培养具有多语言沟通能力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人才培养需要,在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学科或专业,结合深入了解、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的需要,依据国家学位授权单位学科设置的规定,自主设置并开展相应专业、层次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新设的研究生教育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同类专业的一流水平设置课程、组织教学,通过引入社会评估机制、接受社会公信力评价等方式提高培养质量,形成教育特色,满足国家和社会的人才需求。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细则,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划,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行使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权。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通过校内专家与校外专家共同评审的方式,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十七条 学校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收入增长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理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附属单位,附属单位接受学校领导。
附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对附属单位以出资人名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徽、校誉、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学校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协同创新、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以引进国外、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内紧缺专业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目的,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采取设立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合作办学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托多语种、多学科优势,通过海外孔子学院建设等多种形式,传播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办学和管理行为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党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校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人才。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学科调整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积极作用。
(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非中共党员的校长、副校长和有关院系、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校长(中共党员)或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整合监督力量,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与调整、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签署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协议和其他涉外文件,也可委托或授权相关人员代行签署;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进行决策。
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校领导确定,可以视情况邀请党委副书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如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主持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果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将不同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涉及学校全局性的党务工作,应当由党委书记或者副书记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涉及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应当由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在实行民主程序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涉及学术事务的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咨询学术委员会意见。
涉及教职员工直接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机构,负责审议学校的招生政策、规章与程序,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招生委员会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学生和校友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有关职权。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六章 学院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中心、所、部等)两级管理体制。具有独立建制的院、系、中心、所和部均统称学院。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设立、变更与撤并,由校长依据学校的整体布局和学科发展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二)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教学改革,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教育和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四)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制定本院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五)依法管理和自主使用学院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开展对等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其章程。
学院在作出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基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设置院系级教学科研机构的方案,经过基层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院通过多种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积极开展与国际社会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境外教育和科研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发挥董事会在促进社会合作、拓展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和实施社会监督方面的功能。
董事会根据其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学校教育基金会是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育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校友是指在学校(包括学校前身、附校等)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者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和功能定位规划校园建设,注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以服务师生为中心,突出学校的文化内涵,实现全方位的育人功能。
第八十四条 学校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是由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的盾牌形复合图案,内含学校成立年份“1941”字样和校名英文缩写“BFSU”,盾牌形图案中间构成一个“大学”字样“U”,颜色由黄、黑、蓝、白相间协调组成,白色为底色。
图示: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2号旗帜(长2.4×宽1.6),背景以纯红色(大红色为主)为基调,黄色中文校名放置其中,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毛泽东手稿集字。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北外之歌》。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兼容并蓄,博学笃行”。
第九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应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章程经核准后,学校重新发布。
第九十三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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