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章程
序 言
中国音乐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以中国音乐教育和研究为主要特色,培养从事中国音乐理论研究、创作、表演和教育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音乐学府。学校于1964年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提议和关怀之下建立。
中国音乐学院成立之后由文化部主管,2000年,转归北京市管理。1981年,学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为国家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5年,成为国家首批艺术硕士(MFA)授权单位;2006年,被确定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2012年,学校被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2年,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高等院校”。
中国音乐学院秉承中国音乐艺术传统,汲取世界民族音乐文化的优秀成果,以“仁爱、诚信、博学、精艺”为校训,以建设“承国学、扬国韵、育国器、强国音”的世界一流音乐院校为目标,以培养中国音乐人才及弘扬中国音乐文化为己任,努力成为“中国音乐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基地、中国音乐科研和信息的中心、中国音乐对外交流和传播的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音乐学院,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ervatory of Music.
学校法定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学校设有中国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等音乐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对学校拥有管理、监督和考核权利。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报举办者批准。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中国音乐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属于非营利组织,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文化传播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依法治校、师生为本、学术自由。
第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委由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任期制。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会议,如遇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党委其他领导同志主持。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由党委书记审定,不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书记办公会是学校党组织处理党务工作、对党建或党务有关事项研究和推动的工作会议。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书记办公会成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和专职纪委副书记等组成,其他党委常委(委员)、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纪律规定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撤销党委内设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职能。内设部门依照分工和职能,履行各自的职责。
学校党委内设部门负责人由校党委(常委)会任免。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职数按上级规定设立。校长、副校长由北京市委决定、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十七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招生就业、教学科研、国际合作、校园建设、后勤保障、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拟定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程序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代表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解聘、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各类协议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 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内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授权副校长主持。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领导、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校长可邀请党委其他领导出席校长办公会;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会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由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撤销内部行政部门,并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依分工和授权履行职责。
行政管理部门、教学业务单位负责人的任用由党委依据程序研究决定,校长任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下设若干相关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各项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全体正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推荐,经学校党委批准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审核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变化,以及相关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文件资料;
(六)拟定、审议学校的各项学术管理条例制度;
(七)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拟聘岗位职务建议;
(八)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九)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十)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细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遴选决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做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裁定有关学位争议,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教学工作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负责指导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的专门机构。
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委员由各相关教学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与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二)审核每学期拟开设课程;
(三)审核与教学相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组建其他学术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按照各自章程或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四)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至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问题,经教代会执委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研究生委员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组织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系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不同的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系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系部党组织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中国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于1964年与中国音乐学院同时建校,是面向全国招生的北京市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肩负为民族音乐事业发展培养优质生源的任务,应在和大学不断共融中提高人才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三十七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外或社会上兼职任职;
(三)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的异议和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闻道向上,为人师表;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教师提出的维权、申诉等要求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受理。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艺术实践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人员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尊敬师长;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并对学生提出的维权、申诉等要求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受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断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提供办学经费;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一条 财政补助收入、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专门法规开展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及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和提高后勤管理和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全国各地的文化教育支援。
第七十三条学校设立“北京中国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性质是非公募基金会。旨在传承民族音乐艺术,培养民族音乐人才,弘扬民族音乐文化;用于奖教助学,支持教学科研、学术交流、艺术实践、社会实践、学校发展及与音乐相关的公益事业等。
第七十四条中国音乐学院校友包括在中国音乐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五条学校设立校友会,对校友事务实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校徽。
校徽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主体是编钟造型,代表中国传统音乐;上面是中文的“中国音乐学院”字样;下面是英文的校名;校徽中间下半部是建校年份“1964”。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仁爱、诚信、博学、精艺”。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21日。
第七十九条学校的网址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北京市教委核准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党院办监督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教委核准,学校向社会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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