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实行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保证办学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中央戏剧学院,中文简称为“中戏”,英文全称为“The Central Academy of Drama”,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
第三条 中央戏剧学院是教育部直属艺术院校,是我国戏剧艺术教育的最高学府,是戏剧影视艺术教学与科研的重要基地,是亚洲戏剧教育研究中心总部所在地,是世界著名戏剧艺术院校。
第四条 学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艺术教育规律,坚持教学中心地位,坚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协调发展;不断加强学科建设,积极创新理论和实践,以鲜明的办学特色作为学院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以全员、全方位的质量观作为学院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永恒的价值追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培养“求真、创造、至美”的精神;为国家乃至世界培养艺术家、艺术教育家和优秀专业艺术人才,为建设以戏剧艺术教育为主体、特色鲜明、国际一流的艺术院校而开拓奋进。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成立于1950年4月2日,前身是延安鲁迅艺术学院、华北大学文艺学院以及南京国立戏剧专科学校。校训为“求真、创造、至美”。
第二章 教育形式、教育规模和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院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进行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培养高等职业艺术人才。学院全日制教育规模为3000人左右。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重点培养高、精、尖的戏剧、影视创作和研究人才;本科生教育着重培养精通主导专业的复合型精英人才;专科生教育重点培养适应性强的实用型人才。
第九条 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拓宽国际合作办学渠道,增强学校的国际竞争实力。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按照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十一条 学院设有戏剧戏曲学、电影学和广播电视艺术学三个学科。在此基础上,根据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适当发展其他学科。学院设艺术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十二条 学院遵循艺术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教学、研究、创作实践”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行政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领导制定学院战略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院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四)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院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审定学院的章程;
(七)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院长对外全权代表学院,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对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及相关人员的参加。
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院、系及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十万元以上);
(五)审定学院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院系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行政干部任免;
(十)研究处理教代会、工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一)讨论和审定院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二十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三至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大会常设主席团履行职权。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院学科的设置及科学研究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制定学术规范,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议,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和专业点,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精简增效的原则,设置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深入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聘任制及其他灵活多样的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贯彻国家分配制度,建立和发展与学院相适应的薪酬福利分配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各类人员进行日常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播先进文化,培养戏剧影视精英人才。学院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并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了解国情,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艺术实践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在院内组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学院登记备案,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发展建设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教育事业费、专项基本建设费、学费收入等。
第四十条 学院财产属国家所有,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财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地方、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并按照有关国家法规制定相应财务制度,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依法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国有财产、受捐赠的财产、自筹资金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审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增删,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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