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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章程
2020-08-14 13:47:00
天津中医药大学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 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三) 依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 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中医药大学”;英文名称为“Tianji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学校网址为:http://www.tjutcm.edu.cn.
  第六条  学校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88号。学校可视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党的中医药政策。坚持“传承与创新协同,科研与服务并举,以质量求内涵,全面协调发展”方针,依托滨海,立足天津,服务全国,走向世界。以“做精医学,做强药学,做实健康相关专业,做大社会服务”为发展战略,以重点学科建设和中医药对外教育为特色,以科学研究为优势,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医学、理学、文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重点建设中医药传承和创新人才培养中心、中医药防治疾病中心、中医药现代化研究中心、中医药国际教育和交流中心、中医药文化传承中心,建设高水平、外向型、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
  第八条  学校校训为“进德修业,继承创新”。
  第九条  学校校标以“植物绿叶”和“中医针灸”为基本元素,构成“中”字变化与胚胎、太极图形融合的创意图形,象征生命之太极,医药之本源,蕴含中国传统医药哲学思想和崇尚自然、关爱生命的职业精神。
  第十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外环由书法家范曾手书体“天津中医药大学”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组成,中间是以象征中医药国际化的地球仪为背景的校标,校标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形势政治课、勇搏励志班、生命意义展室等品牌载体的作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部高等学校中医学、医学人文素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作用,做好研究、咨询、指导工作,推动中医药高等教育与医学人文教育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聚焦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矢志创新,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进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建设高水平大学医院,不断提高医疗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中医药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与海外的大学、研究机构进行合作交流,充分发挥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作用,做好合作办学、短期研修、科学研究、标准制定、教材编写、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 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全称“中国共产党天津中医药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
  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 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 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按照各自职权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具有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 审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规划。
  (二) 审议设置学科、专业。
  (三)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 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五) 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 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七) 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八) 评定引进人才、拟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审核批准名誉(客座)、资深教授。
  (九) 受学校委托,对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国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十) 受学校委托审议或决定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指(督)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位评定、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工作细则进行组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 作出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 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 审定新聘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 指导检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六) 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工作条例进行组建,其主要职权是: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工作条例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学校可在院级单位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其章程进行组建,其主要职权是:
  (一) 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 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四) 其他需要学生代表大会处理的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代表全体学生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深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构建系统全面、高效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决策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学院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或变更学院。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党建工作以及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 制定学院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 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经费和资产。
  (六) 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级教代会主席、教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党建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行使学术权力,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修德践行,勤奋学习,完成学业。
  (二) 为人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 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生涯发展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受教育者的管理规定,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必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 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 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三)  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  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财政拨款为主、以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筹措办学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附属医院
  第五十七条  附属医院性质为非营利性医院,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学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附属医院应当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附属医院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职责。
  第六十条  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与外部的关系,尤其是加强与各级政府、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国际组织、校友等密切联系,目的是建设与社会同步、与时俱进的大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校声誉。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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