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受疫情影响,2020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将于11月1日进行。为做好考试防疫和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疫与安全
充分认识同等学力全国统考防疫和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别是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按照“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实之又实、细之又细”的工作方针,做到“防疫保健康的意识绝不放松,考试保安全的力度只增不减”,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安全有序进行。
二、健全防疫工作制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厅〔2020〕8号),结合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实际,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制定了《2020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见学位中心相关考务通知)。各省级考试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省同等学力全国统考防疫工作方案,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属地防控责任和考点主体责任,完善防疫保障制度,组织开展专项防疫培训。各考点应增设一名副主考(原则上由考点分管防疫工作负责人或校内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并设立由该副主考领导的防疫工作小组,专职负责涉疫常规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
三、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考试防疫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考试防疫和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本省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安全工作方案,全力做好考试安全工作。各考区考点负责人要对考试工作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进行督查,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四、切实保障试卷安全
必须使用经各省市国家保密局验收合格且接入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巡查系统的保密室存放试卷,并在试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启封和回收等各个环节认真履行签字交接制度。试卷送达后必须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视频录像不定时回放和每天“零报告”制度,并接受学位中心的随机检查,确保试卷安全。
五、认真做好考务培训
切实加强考试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做好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各级各类考试工作人员的选拔与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到位。同时,提高考务工作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考务管理零失误、零事故。
六、全面加强综合治理
主动联合网信、公安、交通、保密、无线电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协调合作,齐抓共管,全面加强综合治理。做到依法治考,规范管理,净化考试环境,坚决杜绝规模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七、周密制定应急预案
按照《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级制定考试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旦发现风险和隐患必须及时上报。
八、全力推进规范管理
根据考试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要全部采用标准化考场组织考试。对于首次承担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考点,应提前对考场环境和保密室、监控、防疫、消防、电力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学位中心。
九、严肃整顿考场纪律
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强化考试纪律,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考生及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坚持原则,注重证据,履行程序,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其他
考试当日,我办将在学位中心设立全国总值班室,值班电话为010-82378806。各考区应在考前设立并公布考试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本次考试的相关举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考试防疫和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落实各项防疫要求和考试管理规定,加强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建设,全力做好2020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工作。
附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考试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考生的权益,确保考试工作平稳进行,维护考点、考场和社会稳定,根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是指在同等学力全国统考中发生的试卷失窃、试题泄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严重的有组织作弊,造成考试无法正常实施、涉及人数众多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同等学力全国统考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工作领导小组暨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认为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其他事件。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学位中心)联合成立全国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同等学力全国统考考试安全工作方案,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研究应对措施,确定处置方案,指导、督查、评估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位中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须成立本省同等学力全国统考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工作领导小组暨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简称省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省同等学力全国统考考试安全工作方案,检查指导本省各考区、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向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和请示,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有关部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直接派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事件处理进行评估等工作。
二、应急处置原则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应急管理工作规律,符合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指挥,系统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现问题,即时上报;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的原则。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维护考生权益。
三、应急处置程序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考务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第一时间上报考点办公室。
(二)考点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值班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记录,立即呈报省级领导小组;省级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并按照全国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处置,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三)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出明确指示,必要时立即召开全国领导小组紧急会议,对突发事件处置做出决策,并及时将有关决定通知相关省级领导小组,指导其进行处置;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处理状况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四、突发事件类型及其处置措施
(一)试卷安全事件
此类事件主要指试卷遗失、试卷被窃、试卷损毁、试卷运送途中发生意外等可能造成试题信息失(泄)密的事件。
处置原则: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失(泄)密,尽可能控制和减小扩散范围。
处置措施:保护现场,清点数目,确定试题是否扩散以及扩散范围;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在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知悉范围,切断信息外泄途径,监控信息传递渠道;评估后果,决定后续处置措施。
(二)考试安全事件
此类事件主要指严重妨害考试正常进行、危害考试公平公正的事件,如大量考生入场积压、扰乱考场秩序、有组织作弊等。
处置原则: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态恶化,将可能出现的事件及时化解;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按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严厉处理各类作弊事件。
处置措施:及时解释疏导,稳定有关人员情绪,防止事态蔓延扩展;依照有关规定迅速对闹事者分类处理,尽快恢复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事态严重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请求指示;对确需中止相关考场或者考点考试的,应当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采取得力措施制止作弊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参与作弊的考生;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公安、电信部门协助查处工作,切断串通作弊渠道。
(三)意外事件
此类事件主要指影响考试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以及火灾、集体中毒、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
处置原则:以人为本,把保障考生及考务人员生命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事件造成的危害。
处置措施: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无法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考试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努力确保试卷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宣传手段告知考生停考和停考原因。发生重大疫情或者获悉重大疫情预警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防疫部门报告;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赶赴疫情发生地做好防控工作。发生火灾、集体中毒、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紧急情况立即妥善处理,做好突发事故的人员疏散、伤病员救治和情绪安抚工作,保证考生与有关人员生命安全;对中止考试的考生进行教育,不得泄露试题和影响其他正常考试的考场、考点;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请求指示。
五、应急处置的信息管理
(一)信息发布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信息发布纪律,既要及时进行信息发布,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又要维护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杜绝信息违规发布和错误发布。有关通知和新闻稿应当严格报批程序,严守工作纪律。
(二)信息监控
发现炒作突发事件、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等倾向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干预,消除影响。要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发现有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会同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给予处置,并追查来源。
六、应急处置的责任
对于发生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擅离岗位的,发生突发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报告不实的,发生突发事件后处理不及时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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