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致2024年成人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2024-08-27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导语】中国教育在线成考频道从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了解到《致2024年成人高考考生的一封信》已经公布,具体如下:
各位成考考生:
你们好!欢迎报名参加2024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我区报名时间安排如下:网上预报名和网上缴费时间为9月3日至9月9日17时(周六日不休息,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完成预报名和缴费,逾期不予补报),报名资格审核时间为9月3日至9月11日17时〔未能在报名资格审核时间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享受加分照顾政策和享受免试照顾政策材料),审核结束后一律不再受理相关申请〕。全国统考时间为10月19日至20日;10月21日,我区报考蒙语授课高中起点的考生需参加蒙古语文科目考试。为确保考生顺利报考,我们温馨提示如下: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陆续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帮助他人作弊等行为以及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明确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确定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则等内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四类作弊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或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考生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司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和“双公示”信息系统。
请广大考生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做“诚信考试”的践行者,如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m.zsks.cn)和“内蒙古招生考试”(微信公众号:nmgzskszwx)是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网和官微。请密切关注我们官网和官微,及时获取成人高校招生政策规定、工作进程、热点问题、填报志愿和录取资讯等信息。切勿轻信各种“助考机构”“辅导机构”的虚假宣传,以及利用网络、传单等方式散播的“助考”“真题”“保过”“保录”等以非法聚敛钱财为目的欺骗性信息和诈骗行为,以免上当受骗。
最后,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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