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登记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建立我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工作实际,制订《登记细则》。
二、《登记细则》主要内容有哪些?
《登记细则》共6章44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与终止、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内容。
三、哪些学校适用《登记细则》?
《登记细则》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登记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民办学校如何分类?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五、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登记细则》规定:
一是在程序上,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三是在审批机关上,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高职(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文件,办理备案工作;设立实施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以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普通技工学校审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经办,设立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是在学校名称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央”“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向审批机关申请筹设审批或设立审批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五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六、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专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高中阶段及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由审批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到审批机关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七、新法实施后民办学校如何变更与终止?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除名称外需要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申请转设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学校举办者作出说明、放弃对学校资产的所有权,进行财务清算后,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及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已按照分类登记有关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民办学校依法清偿相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
九、现有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补偿与奖励有何规定?
《登记细则》规定: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直接选择终止办学的,或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继续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办学的,学校财产在依法清偿并扣除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后仍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可用于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补偿或者奖励金额不超过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金额与该出资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并扣除出资者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合理回报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后的金额,具体补偿或奖励办法由学校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2016年11月7日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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