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特研究制定《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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