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岭南师范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2022年10月31日已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现向全校和社会公布。
序言
大学章程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宪章,是推动校内综合改革的重要依据。制定、完善大学章程,对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引领高校前进方向、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岭南师范学院顺应时代发展,对《岭南师范学院章程》做出调整,现向社会各界公布实施《岭南师范学院(2022年核准稿)》。
新修订的大学章程由序言、总则(第一章)、职责和任务(第二章)、学生和教职工(第三章)、管理和机构(第四章)、学校和社会(第五章)、标识和校庆日(第六章)、附则(第七章)等部分组成,共五十八条。
学校以“崇德、博雅、弘志、信勇”为校训,坚持“师范性、教学型,地方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和“强师范、厚理工、兴商科”的办学思路,致力于为地方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岭南师范学院,中文简称为岭南师院、岭师;英文名称为 Lingn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NU。学校网址为 http://www.lingnan.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 29 号。学校设寸金校区、湖光校区、椹川校区等3个校区。寸金校区地址为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 29 号,湖光校区地址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湛江教育基地教育城四路 8 号,椹川校区地址为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 89 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推进国际合作教育及国际和港澳台学生教育。
第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并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录取;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学科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师范专业涵盖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培养类别,形成学科门类齐全、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的完备的教师教育体系。
第八条 学校加强统筹规划,提高制度供给水平和制度建设质量,推动形成以学校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健全校内规范性文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办学,促进依法治校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副校长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二)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四)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培养乐于服务地方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负责任、强能力、善创新”的高素质人才,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等活动,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社会贡献度、显示度和知名度。
第十九条 学校扎根湛江、立足粤西、服务广东、面向全国,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建设,积极推进校企、校地等合作,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积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区域文化繁荣、创新与发展,促进国(境)内外文化互鉴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境) 外优质教育资源,开阔师生国际视野,提升办学质量和学校声誉;依法设立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国际学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致力于传播中国文化,讲好中国故事。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5 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 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全委会,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 1/2 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 1 名副书记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 1/2 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 2/3 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 1/2 同意为通过。非学校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学校全委会、常委会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岭南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二级学院等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1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学校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 1/2 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二级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 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 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 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和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及相关规定组建,并按照相关规定组建评委会专家库。
第四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按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25 人,评审专家由校内外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校外专家委员原则上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 1/3。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至 2 名。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由 9 至 25 人组成,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 1/2 以上。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 3 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产生。
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 数由 7 至 15 人组成,由二级学院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 1 至 2 次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 16 席方为有效会议。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以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 2/3 为通过。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方可参加会议。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保障办学工作的运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职能调整。
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学校确定并公布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服务事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议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议事机构应有充分的成立依据和明确的工作职责,其成立和注销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常委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权限。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
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活动。
(三)贯彻落实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计划。
(四)负责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学院资产、财务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
(七)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者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学院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学院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经学校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 5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四条 教代会每 5 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设立学校、学院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履行相应职责。学校设立学校、学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学校设立学校、学院两级团的基层组织。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自身办学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 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工作、学习、进修、休假的相应机会和条 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享受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分、降聘、解聘的依据。
学校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记录师德师风档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规定处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充分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八条 外聘、返聘、特聘以及柔性引进的教职工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习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两级就业指导体系,为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与政策咨询、就业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由学生自愿申请,按照学校规章制度进行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成立。学校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办学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管理和审计监督等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成立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二条 学校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学校声誉、学校标识、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制度,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加强基础设施、教育装备、信息网络设施、图书资料、文献档案等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积极打造智慧校园和生态文明校园。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岭南师范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作为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负责与社会各界建立稳定、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争取多种社会资源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对办学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十八条 理事会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 教师和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
(四)学校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代表。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八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5 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岭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负责为学校募集资金,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资助并负责管理,改善办学条件,奖励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支持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学校前身)学习、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士。
第九十二条 广东省岭南师范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 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校友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境)内外校友之间及学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搭建为广大校友发展服务的平台,团结和激励校友为国家、地方和学校的发展作贡献。
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十三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接受学校监督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崇德、博雅、弘志、信勇”。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徽是圆环徽标,主色调为深蓝色。外环上半部是学校校训,外环两侧以三层蓝色枝叶为主要构图元素,外环下半部是学校的英文校名;内环图案是组合图形,以古钟为主,古钟的中间围着蓝色飘带,蓝色飘带上有学校的中文校名,古钟的下方“1636”为学校前身雷阳书院的创建年份。图示: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长与旗高的比例为 3:2 ,底色为白色,旗面中央是学校校徽和学校的中、英文校名,校名颜色为深蓝色。图示: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12 月 28 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意见,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全委会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一)学校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
(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第一百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常委会 1/3 以上委员。
(三)教代会 1/3 以上代表。
(四)学代会 1/3 以上代表。学校章程修订的提议应当附交书面理由和修正案建议稿。学校章程的修订决定以超过由学校全委会应到会委员人数的 1/2 同意为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均应当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设立章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章程的执行,处理对违反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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