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并公示,《广东海洋大学章程(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正式颁布施行。
《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是学校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实践纲领,对我校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构建以章程为核心的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章程》体现了学校办学治校的价值取向,彰显了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反映了民主决策的治校方略。《章程》修订是关乎学校未来发展的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学校高度重视《章程》修订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杨洲在五届四次教代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深刻认识新时代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把依法治校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贯穿在学校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加大《章程》的学习宣传力度,统筹发挥好《章程》的治理要素与治理功能,增强领导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法治思维,以《章程》修订和实施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海洋大学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章程》修订工作于2021年下半年启动,历时一年半,五上五下充分征求意见,并经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四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议、第四届党委常委会第201次会议审议,第四届党委全委会第12次会议审定,2023年1月16日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章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精神,贯彻了改革、自主原则,是全校上下共同智慧的结晶。
本次《章程》修订,既继承了传统,保留了原章程的核心部分,又与时俱进,增添了体现时代要求的新内容,符合学校实际。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框架结构调整,进一步理顺学校治理体系。二是序言中增加学校是“广东现代海洋水产 教育的发端”的表述,明确学校在全省海洋水产教育方面的历史地位。三是突出强调党的领导、办学性质、办学方向和办学目的。四是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主要办学活动分别予以专条明确。五是调整学术委员会下面的专门委员会,独立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学院层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替代教授委员会。
广东海洋大学章程
(2014年12月24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1月16日《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1号)》修订)
序 言
广东海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广东现代海洋水产教育的发端,前身为创建于1935年的广东省立汕头高级水产职业学校,几经迁徙和更名,于1963年易名为湛江水产专科学校,1979年升格为原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直属本科院校,更名为湛江水产学院。1997年湛江水产学院与湛江农业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湛江海洋大学。2001年湛江气象学校并入湛江海洋大学。2005年湛江海洋大学更名为广东海洋大学。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原国家海洋局(现自然资源部)共建广东海洋大学。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质量立校、学术兴校、特色扬校”的办学理念,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的发展思路,秉承“坚韧不拔、自强不息”的精神,践行“广学明德、海纳厚为”的校训,坚持以海洋和水产学科为特色,致力于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海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海洋大学,中文简称为广东海大;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GDO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学校设有湖光校区、霞山校区、海滨校区和阳江校区。其中,湖光校区(校本部)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霞山校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40号,海滨校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5号,阳江校区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罗琴路1号。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网址是https://www.gdou.edu.cn。
第五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适度开展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校学科设置涵盖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
第九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师生员工为本,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立足广东,面向南海,辐射全国,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民族精神、社会责任、科学精神、人文素养、创新意识和专业能力,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创新型人才,服务国家海洋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学校坚持“四个面向”,加强有组织科研,着重围绕海空、海面、海边、海下、海底等五大涉海领域中的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以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组建大团队、争取大项目、构筑大平台、培育大成果”为主要抓手,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三大发展思路,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政产学研企合作,推动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充分发挥学校作为社会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筑牢艰苦奋斗、矢志海洋的共同思想基础,增强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响应“一带一路”倡议,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以师资国际化、学生国际化为重点,推进教育合作国际化发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及港澳台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国(境)外交流与合作,稳步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学校治理能力。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与建议,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五条 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按照国家基本要求,自主设置课程、制定教学大纲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关的学历证明,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四)制定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选编教材,自主建立教材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开展交流和合作,创新办学机制体制;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内部收入分配;
(八)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由学校合法所得的资产;
(九)规划和管理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
(十)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主要职能;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委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全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不是学校党委常委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常委会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负责学校行政全面工作。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各项职权。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1名副校长代为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长1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本科教学指导、研究生培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从事教学或科研的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其组成及职责按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其他评委专家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校外评审专家不少于1/3),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校外评审专家不少于1/3)。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组,评议组成员依照规定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学校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对学校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依法建立监督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设立执行委员会和若干专门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其结果向下一届(次)教代会报告工作。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支持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学校支持团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统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订(制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可适时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学校另设附属机构。
各内设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的领导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根据需要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五十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根据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依法依规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及违反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实施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工资制度,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支持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关心学生成长成才,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勤工助学。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为辅的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监管,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指学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徽、学校声誉等学校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保障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必要时联合设立相关机构,推动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二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学位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校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关心支持校友事业发展,积极为校友提供服务。
第八十三条 广东海洋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四条 广东海洋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成员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的代表构成:学校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境)内外知名专家等。
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基金会。基金会遵循自愿捐赠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广学明德、海纳厚为”。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由两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背景色为蓝色。内圆中部为黄色风帆图案,下方为白色海浪图案,标有学校建校年份“1935”字样;外环上方为学校中文名称,下方为学校英文名称。图示: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蓝色旗帜,尺寸为240cm×160cm,旗面印有学校中、英文名称和校徽。图示: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蔚蓝之歌》,由牧一羊作词、作曲。
第九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2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全委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执行委员;
(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全委会1/2以上委员通过作出。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来源: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实习编辑:梁艳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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