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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2020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贵州理工学院    2020-07-29

  为做好贵州理工学院2020年“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0 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校概况

  贵州理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省属本科公办院校,学校代码:4152014440。学校坐落在贵州省贵阳市,设有蔡家关和贵安两个校区。

  第二条组织领导

  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在校招生委员领导下进行,“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专业课考试。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

  第三条招生计划

  贵州理工学院2020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包括网络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自动化、交通工程,设有普通计划和贫困生专项计划,详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条专业考试

  1.专业课考试由贵州理工学院负责组织命题、考试和评卷。

  2.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于8月7日持二代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毕业院校证明、《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贵州理工学院综合办公楼进行资格审查。

  3. 贵州理工学院将审核考生毕业专业是否符合招生专业的报考要求,如果考生毕业专业与公布招生对口专业不一致的,所报专业志愿无效,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

  4.专业考试时间为8月8日,专业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详见贵州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git.edu.cn/。

  第五条录取规则

  1.按照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和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报考贵州理工学院“专升本”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双上线的条件下,按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加计入总分,德、智、体全面衡量,依各专业招生计划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

  2.贵州理工学院根据招生专业对考生专业课的基本要求、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以及参加专业考试考生人数,分专业分科目按不超过招生计划200%的比例,划定各专业的专业课考试合格分数线。

  3.如果最后一名出现总成绩并列情况,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择优录取;若文化考试成绩也相同的,按数学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出现生源不足时,可适当调整专业计划,将生源不足的专业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的专业录取。

  第六条身体健康要求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体检不合格或有专业受限情况的,贵州理工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劝退或调整专业。

  第七条收费及标准

  学校严格按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各专业学费标准网络工程专业为10000元/学年(与阿里巴巴联合办学专业),工程造价、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自动化、交通工程5个专业为4200元/学年,工程管理专业为4100元/学年。

  第八条助学及就业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专业奖学金、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等,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主的奖、贷、勤、减、免、补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学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者,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毕业与学位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理工学院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82211608

  传真号码:0851-88210525

  监督电话:0851-88210576,88210713

  学校网址:http://www.git.edu.cn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关路1号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550003

  第十二条其他

  1.学校将在招生信息网和教务处网站及时发布“专升本”的有关通知和考试信息,请考生及时关注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凡未如期按照贵州理工学院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因个人有关信息提供不准确而影响录取等问题,均由考生自行负责。

  2.本章程由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规定若有调整以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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