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出商品收入的确认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在确认收入的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提示】“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下列因素:
项目 |
目的 |
核算 |
收入的确认 |
商业折扣 |
打折促销 |
总价法 |
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 |
现金折扣 |
提早收回货款 |
是否考虑增值税 |
无关 |
销售折让 |
商品有瑕疵为了销售 |
分两种情况 |
分别处理 |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的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其不构成商品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因此,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资金提早收回的代价,是指企业为尽快收回资金,对顾客提前付款的行为给予的一种优惠。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折扣方式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