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欠发达地区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受物价上涨因素影响,现行膳食补助标准购买力下降,同时一些地方在学校供餐、学生信息采集、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巩固营养改善计划成果,持续改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增强学生体质,现就深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其中,国家试点地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在地方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后按照每生每天4元给予定额奖补。
二、持续加强学校供餐管理
各级教育部门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学校食堂供餐,指导学校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管理,规范食材采购行为和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加强食堂精细化管理,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特点,科学营养配餐,提高供餐质量;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于尚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要完善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供餐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要进一步强化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实现受益学生人数等情况动态监管,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三、切实落实地方支出责任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省级统筹,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确保营养膳食补助提标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提前预拨2021年秋季学期地方试点提标所需的部分资金,2022年对预拨的提标资金进行清算。从2022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试点地区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原因导致中央补助资金出现的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结余资金,以及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结转资金,应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
四、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和城市学生伙食、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开支聘用人员费用等方面。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食堂聘用人员费用等支出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学校可统筹改善办学条件相关资金,推进食堂(伙房)建设和条件改善。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畴。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学生的深切关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现有试点范围内组织实施,不再扩大试点范围。要健全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