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法基础》教材调整修订内容(官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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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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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2014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内容(经济法基础)

 

  2015年度《经济法基础》教材修订调整表

章节

页码

行数

调 整 内 容

第二章第一节

58

第14行

“,不得将”调整为“,用工单位不得将”

 

62

第9行

删去“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章第一节

154

第11行

删除“电信业、”

 

154

第15、16、17行

删除“例如. . . . . .混合销售行为。”

 

155

第17、18行

删除

 

155

第19行

5改为4

 

155

第20、21行

删除

 

155

第22至32行

依次:7改为5

8改为6

9改为7

10改为8

11改为9

 

155

倒2行

将“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改为:提供餐饮服务

 

156

第1行

将“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改为:提供餐饮

 

156

第7行

改为:D.歌舞厅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

 

157

倒8行

在“具体”前增加: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157

倒5行

将“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改为: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58

第3、4行

将“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改为:

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58

第7行

将“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改为:

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58

第15行

将“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改为: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58

第18行

6%改为3%

 

158

倒8行

6%改为3%

 

158

倒5行

4%改为3%

 

159

倒7、8行

删除

 

159

倒6行

将③改为②

 

159

倒2行

将④改为③

 

163

第22行

在“转让无形资产”和“、”之间增加:

(营改增项目除外)

 

172

倒1行

在“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174

第2行

在“其他邮政服务、”后增加:“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174

第5行

在“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174

第14行

在“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175

第12行后

增加:

3.电信业。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75

第13行

改为:

4.部分现代服务业。

 

176

第1行

改为: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176

第2行

改为: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177

第3行后

增加:

⑦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7

第4行

⑦改为⑧

 

181

第5行后

增加:

(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181

第6行

6改为7

第四章第三节

204

第1行

删除“电信业、”

 

204

第3行

在“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205

第4至7行

删除

 

205

第8、12、14、18、21行

一依次改为:

3改为2

4改为3

5改为4

6改为5

7改为6

 

205

第27行

将“从事电信服务的单位”改为“从事体育服务的单位”

 

205

第32行

删除“单纯”

 

206

第倒6行

删除“融资租赁、”

 

207

第倒1至倒11行

删除

 

208

第1至5行

删除

 

208

第6、20、24行

依次改为:

4改为3

5改为4

6改为5

 

209

第4行

在“房屋或设施等”后增加“不动产”

 

209

第14行

7改为6

 

209

第16行

删除“、转让商誉”

 

210

第5至8行

删除

 

210

第9行

3改为2

 

210

第18行

8改为7

 

211

第15行

删除“电信业、”

 

214

第11、行

删除“、融资租赁收益”

 

214

第16至21行

删除

 

215

第15行

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改为“股票买卖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215

第17、18、19行

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改为“股票买卖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215

第20至32行

删除

 

215

倒5行

4改为3

 

216

第1行

5改为4

 

216

第5行

6改为5

 

217

第12行

7改为6

 

217

第19行

8改为7

 

221

倒9行

将“纳税人从事电信劳务,应当向电信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为“纳税人提供文化劳务,应当向文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1

倒4行

将“电信”改为“文化”

       

第五章

第一节

232

第16行

“教育费附加”之后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第17行

改为:“印花税等。”删除“、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44

第4-5行

删除。

第五章

第二节

258

第10行

“90日”改为“30日”

 

264

第24行

“非专利技术”改为“非专利技术”

   

第25行

“非专利技术”改为“非专利技术”

 

269

倒6行

删除。

 

270

第29行

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285

倒3、6、7行

“医疗保险金”前加“基本”

第六章

第三节

302

第19-20行

更改为:“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04

第6行

删除一个“纳税”,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第四节

308

倒14行

“六项”改为“以下”

 

309

倒1行

删除“但需”

 

310

第1-3行

删除。

   

第4行

删除“(2)”

 

313

倒15行

删除“比照本规定”

第六节

326

第5-10行

改为:

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具体如下: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以净吨位数为计税依据。游艇以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第13行

改为:A.辆数 B.整备质量吨位数

   

第14行

改为:C.净吨位数

   

第16行

改为: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第七节

339

第12-13行

删除。之后的序号相应调整。

第八节

341

第9行

改为: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第10行

在“11月1日起执行。”后增加: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煤炭、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342

倒12行

“对原油、天然气两款”改为“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款”

   

倒11行

改为: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从2014年12月1日起,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其他税目……

 

343

第1行

用下表替换

 

343

倒7行

改为:费(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以及其他各种……

 

344

第5-6行之间

增加:

3.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按照下述原则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6行

“3.”改为:“4.”

   

第20行

删除“其中”

   

第21-24行

删除。

   

第25行

改为:纳税人将其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倒5-6行

删除。

   

倒7行

“6.”改为:“5.”

 

345

第11-12行

删除原内容并增加:

2014年12月1日前,煤炭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征。

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从价定率的办法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从价定率的办法缴纳资源税。

 

 346

第5-6行

增加:

7.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这两条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第6行

7.改为:8.

索引

359

倒10-11行

增加: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4年10月9日 财税〔2014〕72号)

   

倒10行

……

21.改为22.

以后按序排号……

  注:

  1. 请出版社删去第92页倒数第11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第343页表6-4替换成下表:

  表6-4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6%-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6%-10%

三、煤炭

销售额的2%-10%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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