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4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内容(经济法基础)
2015年度《经济法基础》教材修订调整表
章节 |
页码 |
行数 |
调 整 内 容 |
第二章第一节 |
58 |
第14行 |
“,不得将”调整为“,用工单位不得将” |
62 |
第9行 |
删去“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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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 |
154 |
第11行 |
删除“电信业、” |
154 |
第15、16、17行 |
删除“例如. . . . . .混合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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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17、18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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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19行 |
5改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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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20、21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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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22至32行 |
依次:7改为5 8改为6 9改为7 10改为8 11改为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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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倒2行 |
将“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改为:提供餐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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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第1行 |
将“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改为:提供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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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第7行 |
改为:D.歌舞厅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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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倒8行 |
在“具体”前增加: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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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倒5行 |
将“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改为: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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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第3、4行 |
将“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改为: 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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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第7行 |
将“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改为: 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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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第15行 |
将“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改为: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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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第18行 |
6%改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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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倒8行 |
6%改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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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倒5行 |
4%改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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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倒7、8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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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倒6行 |
将③改为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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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倒2行 |
将④改为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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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第22行 |
在“转让无形资产”和“、”之间增加: (营改增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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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倒1行 |
在“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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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第2行 |
在“其他邮政服务、”后增加:“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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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第5行 |
在“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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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第14行 |
在“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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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第12行后 |
增加: 3.电信业。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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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第13行 |
改为: 4.部分现代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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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第1行 |
改为: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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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第2行 |
改为: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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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第3行后 |
增加: ⑦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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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第4行 |
⑦改为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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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第5行后 |
增加: (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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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第6行 |
6改为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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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节 |
204 |
第1行 |
删除“电信业、” |
204 |
第3行 |
在“邮政业”后增加“、电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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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第4至7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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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第8、12、14、18、21行 |
一依次改为: 3改为2 4改为3 5改为4 6改为5 7改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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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第27行 |
将“从事电信服务的单位”改为“从事体育服务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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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第32行 |
删除“单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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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第倒6行 |
删除“融资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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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第倒1至倒11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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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第1至5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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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第6、20、24行 |
依次改为: 4改为3 5改为4 6改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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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第4行 |
在“房屋或设施等”后增加“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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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第14行 |
7改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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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第16行 |
删除“、转让商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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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第5至8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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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第9行 |
3改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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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第18行 |
8改为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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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第15行 |
删除“电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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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第11、行 |
删除“、融资租赁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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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第16至21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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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第15行 |
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改为“股票买卖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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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第17、18、19行 |
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改为“股票买卖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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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第20至32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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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倒5行 |
4改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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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第1行 |
5改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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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第5行 |
6改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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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第12行 |
7改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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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第19行 |
8改为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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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倒9行 |
将“纳税人从事电信劳务,应当向电信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为“纳税人提供文化劳务,应当向文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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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倒4行 |
将“电信”改为“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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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一节 |
232 |
第16行 |
“教育费附加”之后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
第17行 |
改为:“印花税等。”删除“、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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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第4-5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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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节 |
258 |
第10行 |
“90日”改为“30日” |
264 |
第24行 |
“非专利技术”改为“非专利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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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行 |
“非专利技术”改为“非专利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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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倒6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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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第29行 |
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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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倒3、6、7行 |
“医疗保险金”前加“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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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三节 |
302 |
第19-20行 |
更改为:“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
304 |
第6行 |
删除一个“纳税”,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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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
308 |
倒14行 |
“六项”改为“以下” |
309 |
倒1行 |
删除“但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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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第1-3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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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行 |
删除“(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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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倒15行 |
删除“比照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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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
326 |
第5-10行 |
改为: 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具体如下: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以净吨位数为计税依据。游艇以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
第13行 |
改为:A.辆数 B.整备质量吨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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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行 |
改为:C.净吨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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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行 |
改为: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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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
339 |
第12-13行 |
删除。之后的序号相应调整。 |
第八节 |
341 |
第9行 |
改为: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
第10行 |
在“11月1日起执行。”后增加: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煤炭、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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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倒12行 |
“对原油、天然气两款”改为“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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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11行 |
改为: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从2014年12月1日起,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其他税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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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第1行 |
用下表替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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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倒7行 |
改为:费(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以及其他各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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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第5-6行之间 |
增加: 3.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按照下述原则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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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行 |
“3.”改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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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行 |
删除“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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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4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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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行 |
改为:纳税人将其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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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5-6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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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7行 |
“6.”改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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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第11-12行 |
删除原内容并增加: 2014年12月1日前,煤炭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征。 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从价定率的办法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从价定率的办法缴纳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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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第5-6行 |
增加: 7.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这两条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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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行 |
7.改为: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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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
359 |
倒10-11行 |
增加: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4年10月9日 财税〔2014〕72号) |
倒10行 …… |
21.改为22. 以后按序排号…… |
注:
1. 请出版社删去第92页倒数第11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第343页表6-4替换成下表:
表6-4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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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油 |
销售额的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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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气 |
销售额的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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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炭 |
销售额的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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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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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2-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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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稀土矿 |
每吨0.4-60元 |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每吨0.4-30元 |
|
七、盐 |
固体盐 |
每吨10-60元 |
液体盐 |
每吨2-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