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2010-06-09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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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省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根据《福建省会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会员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促进会员业务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会员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拥护本会章程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悉财会业务知识;

  (2)会计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3)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注册会计师;

  (5)从事会计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1)向本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或由本会出面邀请其加入 、或由各会计学会、分会单位组织,团体加入;

  (2)本会根据申请者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3)本会审批通过,发给会员证 。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获取得本会编发、赠阅的学术刊物。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维持学会的日常运作 ;

  (2)支持学会会刊的出版 ;

  (3)支持学会开展的学术活动 ;

  (4)支持学会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 。

  第十条 :会费标准暂定每人每年50元。

  第十一条 :以年度为单位收取会费,已收取的原则上不退。

  第十二条: 从事会计工作3O年或年龄6O岁以上的老会计工作者免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也可以由各分会收取,50%留作分会经费,50%上交本会。收取的会费由本会和各分会分别管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会员证书的管理

  每十四条:会员证书的管理:

  (1)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颁发,如不慎遗失,可按原证书号码补发;

  (2)会员证每二年由本会秘书处审验一次;

  (3)会员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等变更,应及时函告组织其入会的组织或本会秘书处;

  (4)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举办、从事各种活动,会员证不具备代表福建省会计学会的身份。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福建省会计学会做出解释。

  福建省会计学会

  二0一0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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