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一、会计软件和服务的规范
1.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
2.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3.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
4.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
5.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6.鼓励软件供应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功能,便于企业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XBRL财务报告。
7.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
8.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提供导出会计档案的接口,在会计档案存储格式、元数据采集、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9.会计软件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
10.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上保证客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
11.客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
12.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会计软件的供应商,应当做好本厂商不能维持服务情况下,保障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
13.软件供应商应当努力提高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
14.鼓励软件供应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线客服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
15.软件供应商应当就如何通过会计软件开展会计监督工作,提供专门教程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