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增值税发票金额与支票金额不一致,比如发票金额是50160,实际收50000。那160元是否可作财务费用?
2.实际应开增值税票金额是50160,但购货方只给50000,我就按50000开票,其实是单价变低一点点,是否可以?
【解答】
1.贵单位所说的应该是想通过销售折扣解决问题。销售折扣也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这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2.市场销售产品时,讨价还价现象普遍,销售价不可能完全按照单位制定的价格销售。有时为了市场份额等原因,销售价格可能会在单位制定的实际价格上下浮动,因此贵单位这样做没有错误,可以按此开票收款。如果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