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企业生产所需的一种原材料,经税务检查发现供货商给我们提供的是假发票(普通发票),现已认定我们对此票据的取得是善意的,不知道供货商给我们提供的是假发票,请问对此问题税务对我公司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
第八条:“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取得假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在当期能重新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可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被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贵企业从而可能会面临上述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