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准备将一批产品无偿赠送给另一公司,我公司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对方公司又应如何处理?
解答:
一、贵公司属于捐赠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的规定执行: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按市场价格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相关的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及赠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对于捐赠业务,除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其他的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对于接受捐赠的企业,在正式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当期,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将这个接受捐赠的所得作为递延收益,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相关规定如下: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台账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