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会计从业考试考场规则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2013-08-0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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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生应提前50分钟到考场做身份证验证,证件照拍照和指静脉识别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对考试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名;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核查。准考证号、考试日期、场次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点改变。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五、考生可以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尺子和非立体式、不具备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座位。

  六、考生不准携带书籍、笔记、纸张、电子记事本和各类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珠算考试,考生需携带算盘,不得携带计算器入场。

  七、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将不准携带到考场座位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处,集中保管。

  八、考试开始时,考生须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答题,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与报名时一致。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的座号就座,因个人原因发生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九、考试期间计算机屏幕上方的监控摄像头将随机抓拍考生图像,考生在开考前要确保摄像头对准自己,考试期间不得将摄像头移至盲区。

  十、考生发现试题错误或有问题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考试过程中出现机器或网络故障时,应举手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理。不得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

  十一、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窥视他人屏幕,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抄录或复制考试内容,不得使用优盘等存储设备,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走动。

  十二、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进出考场必须经过指静脉识别仪验证。

  十三、考生提前答题完毕可按交卷按钮交卷,同时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计算机自动收卷后,考生应当停止计算机操作,待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座位退出考场。

  十四、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已退场的考生不得重返考场。

  十五、考试通过人员的身份证信息、照片信息、个体识别信息、考试期间抓拍的图像和考试成绩等资料将长期储存到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 “个人诚信积累空间”中。

  十六、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本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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