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详解(5)

2010-04-1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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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

  考试内容:

  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4、人身权

  要点:

  1、物权的概念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所有权

  (1)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

  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国防资产;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②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③ 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② 共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所有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处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转让: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债权债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在合适的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依法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财产)上为担保债之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5、占有

  (1)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6)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6、债权的概念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7、债的分类

  (1)以债的发生原因可作如下分类

  ① 合同之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 受法律保护。

  ② 侵权之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害人有义务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③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④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划分

  ① 单一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各为一人。

  ② 多人之债

  定义

  多人之债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分类

  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8、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识别性标记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 ( 版权 ) 和工业产权 ( 含专利权和商标权 ) 。

  9、知识产权的分类

  (1)著作权

  也称版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著作权的基本构成要素。

  (2)专利权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申请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使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3)商标权

  ① 商标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上用来区别其他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显著标志。

  这种标志通常用文字、图形或者二者的组合构成。

  ② 商标权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等,其中专有使用权是基本的核心权利。

  10、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权利主体支配自己的人身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1、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

  人格权主要包含以下权利:

  ① 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生命的权利。

  ② 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

  ③ 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的身体的权利,禁止非法搜身,禁止伤害其身体。

  ④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禁止非法拘禁。

  ⑤ 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⑥ 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⑦ 名称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法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⑧ 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⑨ 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⑩ 荣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2)身份权

  身份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份的支配。

  身份是具体主体在群体中的特定地位。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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