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自然资源级差收入,对规定的自然资源征收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纳税人。(二)征税范围
资源税征税原则: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必须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可将其分为两大类,即矿产品和盐。
二、资源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
见教材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决定了资源税以课税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特殊情况的课税数量:(教材上介绍了5种情况)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