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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事诉讼程序
(4)一般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①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5)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6)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7)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调解制度(2016年新增)
1.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上述特殊案件除外),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五)强制执行
1.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2)调解书;
(3)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
2.管辖(2016年调整)
(1)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