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2016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
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目前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2.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4)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5)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权利义务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
1.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1)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2.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3.预算
(1)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2)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4.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1)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2)不得用于违规用途
①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②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③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5.社会保障基金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