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追索 |
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
实质条件 |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形式要件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拒绝证明主要有: ①拒绝证书。②退票理由书。③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④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⑤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
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
追索权的行使 |
追索对象 |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通知期限 |
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前手;前手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
未在期限内追索后果 |
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被追索人责任 |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追偿金额 |
首次追索金额 |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再追索权金额 |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