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税:商品劳务税制度(2)

2010-04-2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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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销售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①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②销售代销业务;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他人。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

  其中④强调的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和购买;

  ⑤强调的是自产、委托加工,没有购买的货物,而对于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等应该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例题3:04年单选】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货物销售的是( )

  A.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D.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答案:D

  解析:对于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等应该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

  提供的应税劳务---------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 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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